鄰居以鋼琴聲噪音不斷報警:居住安寧權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居住於某大樓,樓下住戶經常表示白天需要睡覺,要求當事人不要彈鋼琴。經協調後,當事人已施作隔音設備,並配合於假日下午三點以後方開始彈奏。惟近期樓下住戶在各時段頻繁報警,只要一聽到聲響即撥打報案電話,且大多數報警時間係在正常上班日之白天時段。當事人欲瞭解如何以法律途徑處理此一長期鄰居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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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白天正常時段之鋼琴彈奏是否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噪音管制法規所禁止之行為?
  • 樓下住戶於白天工作時段反覆報警,是否已逾越合理行使權利之範圍?
  • 當事人得否依民法主張對方之反覆騷擾行為構成侵權?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此類鄰居噪音糾紛中應扮演何種角色?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已善盡隔音與時段配合義務,鋼琴彈奏未逾噪音管制標準。本案當事人已主動施作隔音設備,並將彈琴時段限制於假日下午三時以後,此等配合措施已超出法律所要求之最低注意義務。依噪音管制法及各縣市噪音管制區劃定,住宅區之噪音管制標準於日間(上午七時至晚間七時)為較為寬鬆之標準,一般鋼琴彈奏若經適當隔音處理,其音量通常不致超過日間噪音管制標準。當事人在已做出相當程度退讓之情況下,其白天彈琴之行為在客觀上並不構成噪音管制法規所禁止之噪音,堪認已善盡鄰居間之相互尊重義務。

樓下住戶要求白天完全禁音,已逾越鄰居間容忍義務之合理範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已肯認人民有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惟此一權利之行使並非無限制,鄰居間對於日常生活中合理範圍內之聲響,負有社會生活上之容忍義務。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16號判決曾指出,噪音是否逾越一般人之容忍程度,應就噪音之音量、持續時間、發生時段、發生頻率及當地環境背景音量等因素綜合判斷。本案樓下住戶聲稱白天需要睡覺而要求當事人完全不得彈琴,此一主張顯然逾越合理容忍之範圍,蓋日間產生之合理生活聲響本屬公寓大廈住戶應相互容忍之範疇,不得以個人作息特殊為由要求他住戶於正常時段完全禁音。

反覆於白天工作時段報警之行為構成民法第148條之權利濫用。人民固有報案之權利,但本案樓下住戶於各時段頻繁報警,尤其多數報警時間係在正常上班日之白天時段,且經警方到場均確認並無違法噪音之情事,仍持續反覆為之。此種行為已足認定其行使權利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構成民法第148條所禁止之權利濫用。當事人長期遭受此等反覆騷擾所生之精神痛苦,依民法第18條人格權保護之規定,得請求排除侵害;同時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糾紛解決途徑:優先調解,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建議當事人優先透過大樓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進行協調,或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中立第三方協助雙方建立合理之生活規範。調解過程中可提出噪音檢測報告及歷次報警紀錄作為佐證,證明當事人並無違法噪音情事,而對方之反覆報警已構成權利濫用。如調解不成,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對方停止濫報行為並請求精神慰撫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於日間合理時段彈琴且已施作隔音,尚未逾越鄰居間之容忍義務範圍。對方之反覆報警行為已構成權利濫用,當事人得依法維護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

  1. 建立完整之報警紀錄清冊,詳細記載每次被報警之日期、時間、當時活動情形,以及警方到場後之處理結果。
  2. 委請環保局或專業機構到場進行噪音檢測,取得正式之噪音分貝數據報告,以客觀證據證明彈琴音量未逾標準。
  3. 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提出正式書面請求,要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處理住戶間之噪音爭議。
  4. 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請求雙方就彈琴時段、音量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執行力。
  5. 向派出所提出書面陳述,說明對方長期反覆報警之經過及警方歷次到場均無違法情事之事實,請求備查紀錄。
  6. 如對方行為持續不改,得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對方停止濫報行為,並請求精神慰撫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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