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拍攝之照片遭他人未經詢問或授權,直接用於商業行為販售商品,並張貼於購物平台及社群媒體上。當事人發現後要求對方撤除,對方辯稱係在網路上看到照片拍得漂亮才使用,並非故意侵權,且以已下廣告無法編輯撤除為由拒絕移除。對方委請律師主張以每張500元作為圖片授權費用作為和解方案,當事人認為此金額明顯不合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未經授權使用當事人攝影著作於商業販售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侵害?
- 對方主張「不是故意」及「已下廣告無法撤除」,是否得作為免責或減輕責任之事由?
- 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對方提出之每張500元授權費是否合理?
- 當事人除民事求償外,是否得提起刑事告訴?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拍攝之照片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所保護之「攝影著作」,自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登記或標示著作權聲明為必要。對方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擅自重製該照片並張貼於購物平台及社群媒體用於商業販售,已同時侵害當事人之重製權(第22條)及公開傳輸權(第25條)。對方辯稱「不是故意」或「看到漂亮才用」,在法律上並不構成免責事由,蓋著作權之保護不以侵權人主觀是否知悉著作權歸屬為前提,過失侵害同樣須負賠償責任。
關於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提供三種計算方式:一為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計算實際損害及所失利益;二為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利益;三為依授權實務通常可得之授權金計算。若實際損害不易證明,同條第3項賦予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賠償金。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商業性盜用攝影著作之案件,每張照片之賠償金額通常介於一萬至五萬元之間,視照片品質、商業使用範圍及侵權期間長短而定。對方律師提出之每張500元授權費,遠低於市場行情及司法實務之賠償標準。
此外,對方以「已下廣告無法編輯撤除」為由拒絕移除,並不影響其侵權責任之成立與持續。依著作權法第84條,當事人得請求排除侵害並防止再度侵害,對方有義務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停止使用侵權照片,包括下架廣告或聯繫平台刪除。在刑事層面,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均設有刑事處罰規定,當事人亦得向檢察機關提起刑事告訴,作為迫使對方正視侵權行為並合理和解之手段。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未經授權將當事人攝影著作用於商業販售,已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侵害。對方提出之每張500元和解金額明顯偏低,當事人有權依法請求合理之損害賠償,實務上每張照片賠償金額通常為數萬元。
- 立即對侵權行為進行蒐證保全,截圖保存對方於購物平台及社群媒體使用照片之畫面、網址及時間戳記。
- 保留與對方及其律師之所有溝通紀錄,特別是對方自承「在網路看到拍的漂亮才使用」之陳述,可作為侵權事實之證據。
- 拒絕對方每張500元之不合理和解方案,委託律師以書面正式主張權利,提出符合市場行情之賠償請求。
- 考慮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
- 同時向檢察機關提起刑事告訴,以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增加和解談判之籌碼。
- 要求對方立即下架所有使用當事人照片之廣告及商品頁面,如對方拒絕,可直接向購物平台及社群媒體檢舉侵權內容。
- 日後發布照片時,建議加上浮水印或著作權標示,並定期巡查是否有遭盜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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