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商標到底屬於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委請某刺青師進行刺青創作,圖案係以當事人與配偶牽手之照片為基礎,由刺青師描繪並加以增添創意元素後完成。創作過程中,當事人與刺青師經討論溝通後確定圖案內容。現當事人欲將該刺青圖案作為開設店鋪之商標logo使用,惟不確定是否需取得刺青師之同意,亦不確定該圖案之著作權究竟歸屬於何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提供照片並與刺青師討論創作方向,該刺青圖案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共同著作」?
  • 本案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屬為何?
  • 出資人依第12條所享有之「利用權」範圍為何?是否包含將該圖案作為商業logo使用?
  • 若欲將該圖案申請商標註冊,是否需取得刺青師之同意或授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先需釐清刺青圖案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8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然而,本案當事人提供之照片僅係創作素材與參考方向,實際繪製與藝術加工均由刺青師獨立完成,當事人並未共同參與繪畫之創作行為,因此較難認定為共同著作。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多認為,僅提供創作構想或素材而未實際參與表達行為者,不符合共同著作之要件。

本案較適合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之規定。當事人出資委請刺青師完成圖案創作,屬於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情形。依第12條第1項,若未約定著作權歸屬,以受聘人即刺青師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但同條第3項規定,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此處「利用」之範圍,實務上認為應依出資之目的及雙方合理預期加以認定。本案出資目的係為刺青使用,將該圖案直接作為商業商標logo,顯然超出原始出資目的所涵蓋之利用範圍。

若當事人欲將該圖案申請商標註冊並作為商業使用,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5款,以他人著作權取得在先之圖案申請商標註冊,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因此,未取得刺青師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專屬授權,逕行將該圖案申請商標註冊,除可能遭智慧財產局駁回外,刺青師亦得於事後提出異議或評定撤銷。建議當事人主動與刺青師協商,取得書面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同意書,明確約定使用範圍包含商標註冊及商業使用,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刺青圖案之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屬刺青師所有,當事人雖為出資人而享有利用權,但該利用權範圍通常限於原始出資目的(刺青使用),不及於將圖案作為商業商標使用。當事人應主動取得刺青師之書面授權或著作財產權讓與,方可合法將該圖案作為開店logo。

  1. 與刺青師聯繫溝通,說明欲將該圖案作為商業logo之意圖,協商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事宜。
  2. 簽訂書面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或授權契約,明確約定授權範圍包括商標註冊、商業廣告、網路使用等。
  3. 若雙方約定為授權而非讓與,應注意約定授權期間、是否為專屬授權、地域範圍等條件。
  4. 取得授權後,建議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以確保商標權之法律保護。
  5. 保留當初委託刺青之付款紀錄及溝通過程,作為出資聘請創作之證據。
  6. 若刺青師拒絕授權,可考慮委請其他設計師以該圖案為靈感另行創作全新logo,避免著作權爭議。
  7. 日後委託創作時,建議事先於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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