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所聘僱之移工,於工作之餘在網路上販售仿冒商標商品,遭購買人向保二總隊提告。經專勤隊調查後,案件已函送檢察機關偵辦,函送內容涉及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項、第63條及第73條等規定。雇主公司關切移工是否會遭商標權人求償、是否會被遣返出境、離境時限為何,以及公司本身能否對該移工或仲介公司主張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移工於網路販售仿冒品,依商標法應負何種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 移工因違反商標法遭判刑,是否會被廢止聘僱許可並遣返出境?離境期限為何?
- 雇主公司是否因移工之犯罪行為而受有損害?得否對移工或仲介公司求償?
- 雇主公司是否會因移工之商標侵權行為而負連帶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移工之刑事責任而言,依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移工於網路上販售仿冒品之行為,如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即構成本條之犯行。在民事方面,依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得向移工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依第71條計算,可能包含商標權人所受損害或侵害人所得利益。
關於遣返問題,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規定,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者,應廢止其聘僱許可。然而,若判決諭知緩刑或得易科罰金,則未必當然廢止聘僱許可。一旦聘僱許可遭廢止,依就業服務法第74條,外國人經廢止聘僱許可者,應於廢止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實務上,移工若獲緩起訴處分或緩刑,仍有可能繼續留台工作,但須視個案情節及主管機關之裁量。
就雇主公司之權益而言,移工從事販售仿冒品之行為係其個人私下行為,非執行職務範圍內之行為,故雇主原則上不須對商標權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雇主如因移工遭函送調查而受有損害(如配合調查之人力成本、商譽損害等),得依民法第184條對移工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至於對仲介公司之求償,須視仲介契約之約定內容而定,若契約中有約定仲介對移工行為之擔保責任或管理義務,雇主方有請求之基礎;否則,仲介公司之責任僅限於媒合就業,不對移工之個人犯罪行為負責。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移工販售仿冒品將面臨商標法第97條之刑事責任及商標權人之民事求償。是否遣返取決於判決結果,若受有期徒刑宣告且未獲緩刑或易科罰金,聘僱許可將被廢止並須於十四日內出國。雇主公司原則上不負連帶責任,但得就自身所受損害向移工求償。
- 密切關注案件偵查及審判進度,確認移工最終之判決結果,以評估聘僱許可是否可能被廢止。
- 蒐集因本案所受損害之相關證據,如配合調查所耗費之時間成本、因移工遭拘留而產生之人力短缺損失等。
- 審視與仲介公司之契約內容,確認是否有移工犯罪行為之管理責任或賠償約定。
- 若雇主欲對移工求償,應盡速委託律師發函催告,因移工一旦遣返出國,後續執行求償將極為困難。
- 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通報本案情況,確認公司在行政程序上之義務與配合事項。
- 加強對公司內其他移工之法治教育宣導,告知販售仿冒品之嚴重法律後果,以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必要主動與商標權人溝通,以釐清公司並未參與或知悉移工之販售行為,避免遭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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