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一年後,於前公司設計的產品設計圖遭提告違反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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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曾於某公司任職,任職期間依公司指示設計產品設計圖,設計過程中曾從網路搜尋相關圖片並擷取使用於設計示意圖及簡報之中。當事人離職前該產品設計圖並未實際投入生產,僅作為內部簡報使用。然而,當事人離職約一年後,前公司將該設計實際生產為產品,遭原圖片著作權人發現並提起著作權侵害訴訟,當事人因此擔憂自身是否須負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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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任職期間所完成之設計圖,其著作權歸屬為何?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之職務著作?
  • 擷取網路圖片使用於設計示意圖中,是否構成對他人著作之重製或改作侵害?
  • 前公司將含有他人著作之設計圖實際投入生產,當事人身為原始設計者是否需負共同侵權責任?
  • 當事人已離職且離職前未實際生產,此事實是否影響其法律責任之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享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案當事人係依前公司指示完成設計圖,屬於典型之職務著作,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前公司所有。因此,前公司後續將該設計圖投入生產之決策,係基於其身為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所為,當事人離職後對於前公司如何運用該設計圖並無控制權。

然而,問題核心在於設計過程中擷取他人網路圖片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當事人未經授權擷取他人圖片並融入設計圖中,該行為本身已可能構成對他人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之重製或改作。即便當事人係依公司指示進行設計工作,其個人仍為侵權行為之實際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依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應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就刑事責任而言,著作權法第91條對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科以刑事處罰,惟本條係以意圖銷售或營利為要件之一。當事人設計當時僅用於內部簡報而非商業販售,此點可作為抗辯事由。不過,實務上最高法院曾指出,明知素材來源為他人著作仍擅自使用者,難謂無侵權故意。當事人雖已離職,但其在職期間之侵權行為既已成立,離職事實本身並不能免除已發生之法律責任,惟責任範圍應僅限於其參與之行為部分,至於前公司後續量產銷售所造成之損害擴大,則應由前公司自行負擔。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於任職期間擷取他人圖片用於設計圖中之行為,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其責任範圍應侷限於設計階段之行為,離職後前公司自行決定量產所衍生之損害擴大部分,當事人原則上不須負責。具體責任仍需視侵權行為之故意過失程度及實際參與範圍而定。

  1. 盡速蒐集並保留任職期間與該設計案相關之工作紀錄,包括公司指示之電子郵件、會議紀錄或通訊軟體對話,以證明係依公司指示行事。
  2. 確認當時擷取之圖片來源、數量及使用方式,評估侵權行為之嚴重程度與範圍。
  3. 審視與前公司之勞動契約或聘僱合約中,是否有關於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權責任分擔之約定。
  4. 委託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個案風險,研擬答辯策略,尤其應釐清個人行為與公司量產行為之責任界限。
  5. 評估是否有與原著作權人和解之可能,以降低訴訟成本與不確定性。
  6. 若前公司主張當事人應負擔全部責任,應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主張僱用人之連帶責任,要求前公司分擔賠償。
  7. 日後從事設計工作時,應建立合法素材來源之管理機制,使用授權圖庫或自行創作,避免類似風險再次發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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