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詐騙集團在網路揶揄是否侵犯肖像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常收到詐騙簡訊,該等簡訊會要求加入通訊軟體帳號。當事人將詐騙簡訊及對方帳號頁面截圖後,上傳至網路平台進行揶揄分享。當事人擔心,由於詐騙集團所使用之帳號大頭貼照片可能係盜用他人照片,公開截圖是否會侵害遭盜用照片之人的肖像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將詐騙帳號截圖公開分享,若截圖中包含遭盜用之他人照片,是否構成侵害該他人之肖像權?
  • 截圖中若包含足以辨識特定個人之資訊,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當事人揶揄詐騙行為之行為,是否具有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
  • 若截圖內容附帶評論使遭盜用照片之人名譽受損,是否另構成妨害名譽?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肖像權屬於民法第18條所保護之人格權,指個人就其肖像之製作、公開及使用享有自主決定之權利。當詐騙集團盜用他人照片作為帳號大頭貼時,該照片中之人像仍屬於被盜用者之肖像。當事人將含有該肖像之截圖上傳至網路公開分享,客觀上已涉及對他人肖像之公開使用行為。惟此一使用行為是否構成違法侵害,仍須就行為之目的、方式及對被害人之影響進行綜合判斷。

就目的而言,當事人公開截圖係為揭露詐騙行為、提醒社會大眾注意,具有公益性質,可作為正當理由之抗辯基礎。然而問題在於,截圖中遭盜用照片之人並非詐騙者本人,而是無辜之第三人。若截圖未經適當處理即公開,可能使不知情之閱覽者誤認照片中之人即為詐騙者,進而對該無辜第三人之社會評價造成負面影響。此種情形下,當事人之行為即便出於善意,仍可能構成對無辜第三人肖像權或名譽之侵害。實務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判決即指出,肖像權之侵害不以營利為必要,未經同意而公開他人肖像即可能構成侵權。

此外,若截圖中之照片可與特定個人相連結,該照片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定之個人資料。當事人將之公開於網路平台,可能構成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所規範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雖然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設有「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例外規定,但揶揄性質之分享是否屬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手段,仍存在爭議空間。為求周全,當事人應在分享前將截圖中可辨識之人臉及個人資訊加以遮蔽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截圖揶揄詐騙行為本身雖具公益性質,但若截圖中包含遭盜用之他人照片而未加以遮蔽處理,仍可能侵害無辜第三人之肖像權,且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風險。建議在分享前進行適當之去識別化處理。

  1. 分享詐騙截圖前,務必將截圖中所有可辨識之人臉照片進行馬賽克或遮蔽處理,避免侵害遭盜用照片之人的肖像權。
  2. 同時遮蔽截圖中可能出現之通訊帳號名稱、電話號碼等足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訊。
  3. 揶揄內容應針對詐騙行為本身,避免對截圖中出現之人物進行人身攻擊或負面評論,以免另構成妨害名譽。
  4. 若目的係提醒大眾防詐,可考慮直接向警政機關(如165反詐騙專線)檢舉,較能確實打擊詐騙。
  5. 已經公開之未遮蔽截圖,建議儘速補行馬賽克處理或刪除原始貼文,以減少潛在法律風險。
  6. 日後收到詐騙訊息,可先截圖保存作為向警方檢舉之證據,但公開分享時務必完成去識別化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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