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薪資賠償與外送平台收入認定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今年6月30日發生車禍導致骨折,對方全責。當事人之工作為某外送平台外送人員,該平台有規定外送人員需在一定期間內維持上線接單紀錄,否則將停權終止承攬關係。因此,當事人在受傷休養期間請家人代為接單,每月收入約六百至兩千元不等。當事人亦向平台申請次承攬,次承攬者之薪資會匯入承攬者帳戶。現當事人向對方之保險公司提出薪資賠償請求,擔心若提供7、8、9月份之存摺紀錄,帳戶中有上述少量收入(每月三筆,共約六百至兩千元不等),保險公司是否會據此認定當事人有工作能力而拒絕賠償休養期間之薪資損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車禍被害人休養期間帳戶仍有少量外送平台收入,保險公司是否可據此主張被害人有工作能力而拒絕薪資損失賠償?
  • 次承攬制度下由他人代為接單之收入,是否屬於被害人本人之勞動所得?
  • 外送平台承攬人員之薪資損失如何計算?應以車禍前之平均收入為基準嗎?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薪資損失之賠償範圍與計算方式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被保險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保險人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
  •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四、涵攝分析

1. 薪資損失之認定標準:民法第193條,車禍被害人因傷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加害人應負賠償責任。薪資損失之計算應以被害人車禍前之正常收入為基準,與車禍後之實際收入相較,其差額即為應賠償之薪資損失。本案當事人車禍前每月外送收入應有一定水準,車禍後家人代為接單之月收入僅六百至兩千元,差額顯著,保險公司不應以此微薄收入即認定當事人有工作能力。

2. 次承攬收入之性質:該少量收入並非當事人親自勞動所得,而係家人利用次承攬制度代為接單之收入。此收入之存在恰好證明當事人為維持平台帳號而不得不為之,並非當事人有實際工作能力之證據。建議當事人向保險公司提供次承攬之申請紀錄,證明該收入係由他人代為操作。

3. 損益相抵之適用:即便保險公司主張損益相抵,亦僅得就當事人實際獲得之收入部分(每月六百至兩千元)扣除,而非據此全面否定薪資損失之賠償。依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當事人所失利益為車禍前正常收入與車禍後微薄次承攬收入之差額。

4. 舉證策略建議:當事人應準備以下資料:(一)車禍前半年至一年之收入紀錄,證明正常工作時之收入水準;(二)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載明需休養之期間;(三)外送平台之次承攬申請紀錄及相關規定;(四)家人代為接單之說明。

五、結論與建議
  1. 帳戶有少量收入不等於有工作能力:該收入係家人代為接單之次承攬收入,並非當事人本人之勞動所得,不能據此認定當事人有工作能力。
  2. 主動向保險公司說明:提供存摺紀錄時,應同時附上書面說明,載明該等少量入帳係次承攬者(家人)代為接單之款項,並非當事人本人工作所得,避免保險公司誤解。
  3. 備妥車禍前收入證明:提供車禍前之完整收入紀錄(存摺、報稅資料等),與休養期間之微薄收入對照,凸顯薪資損失之差額。
  4. 保留次承攬相關證據:保留向平台申請次承攬之紀錄、家人之身分資料及代為接單之相關證明。
  5. 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若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或大幅壓低薪資損失賠償金額,建議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向肇事者及其保險公司請求完整之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