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家人於今年三月在保險業務員推銷下購買了一張長照險,年保費高達五萬元。事後詢問始發現,家人原本希望購買保費較低之方案,但保險業務員謊稱該保險僅有年繳五萬元之方案,家人因此在不知有其他選擇之情況下簽署合約。當事人認為保險業務員未誠實告知且有詐欺嫌疑,詢問是否有方法解除合約並全額取回已繳金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保險業務員隱瞞其他保費方案選項,是否構成民法上之詐欺?
- 要保人是否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受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
- 是否已超過保單契約撤銷權(十日猶豫期)之行使期間?
- 要保人主張解約時,可否全額取回已繳保費?抑或僅得領取解約金?
- 保險業務員之行為是否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適合度義務?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民法第93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 保險法第9條:保險契約之訂立,應以要保人之書面要約為之。
- 保險法第54條: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據實說明保險商品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
四、涵攝分析
1. 十日猶豫期之契約撤銷權:依保險法及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要保人於收到保險單後十日內,得以書面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保險公司應無條件退還已繳保費。本案若自三月簽約至今已超過十日猶豫期,則無法直接行使此項權利。
2. 詐欺之主張:依民法第92條,若保險業務員故意隱瞞其他保費方案選項,積極告知要保人「只有五萬元方案」,使要保人陷於錯誤而簽訂契約,構成詐欺。要保人得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後,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退還全額保費。惟須注意,詐欺之舉證責任在要保人,需證明業務員確實有積極隱瞞或虛偽陳述之行為。
3. 適合度義務之違反: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據實說明保險商品內容,並確保商品對消費者具適合度。業務員未告知其他保費較低之方案選項,未讓要保人充分了解並自主選擇,已違反適合度義務及據實說明義務。
4. 解約與退費之差異:若要保人僅以一般解約方式終止保險契約,依保險契約條款通常僅能領取解約金(可能遠低於已繳保費)。但若能成功主張詐欺撤銷,則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全額退還已繳保費。
五、結論與建議
- 蒐集業務員不實告知之證據:蒐集與業務員之對話紀錄(通訊軟體、簡訊等),以及能證明該保險確實有其他保費方案之資料(如保險公司官網、商品簡介等),作為業務員未誠實告知之證據。
- 先向保險公司申訴:以書面向某保險公司客服部門正式申訴,說明業務員未誠實告知之情形,要求解除契約並全額退還保費。
- 主張詐欺撤銷契約:若有充分證據,可依民法第92條發函向保險公司主張受詐欺而撤銷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求全額退還已繳保費。注意應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若保險公司未妥善處理,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金融消費爭議申請,由評議委員進行調處。
- 必要時提起訴訟:若上述途徑均無法解決,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撤銷契約並返還已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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