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薪資賠償:保險公司要求提出無薪資匯款紀錄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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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6月30日發生車禍,肇事者全責。當事人已提供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需休養四個月)及車禍前一年之薪資證明,向對方之保險公司申請薪資損失賠償。保險公司進一步要求當事人補提供車禍發生後6月、7月、8月份「無」薪資匯入帳戶之證明。當事人想了解此要求是否屬於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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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保險公司要求被害人提出事故後「無薪資匯入」之帳戶紀錄,是否為合理之舉證要求?
  • 被害人已提供診斷證明書及車禍前薪資證明,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要求額外之佐證文件?
  • 薪資損失賠償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被害人應負何種程度之舉證義務?
  • 若被害人拒絕提供,保險公司可否據此拒絕理賠?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被保險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保險人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四、涵攝分析

1. 保險公司要求之合理性:在保險理賠實務中,保險公司要求被害人提供事故後無薪資匯入之帳戶紀錄,屬於常見之佐證要求。此要求之目的在於確認被害人確實因車禍而無法工作,進而未獲得薪資收入。搭配已提供之醫師診斷證明(休養四個月)及車禍前薪資證明,三者相互印證,可完整證明薪資損失之存在及金額。因此,此要求本身並非不合理。

2. 舉證責任之分配:依民事訴訟法之一般原則,主張損害賠償者(被害人)應就損害之發生及金額負舉證責任。被害人需證明:(一)因車禍受傷而無法工作(以醫師診斷證明為據);(二)車禍前之正常收入水準(以前一年薪資證明為據);(三)車禍後確實未獲得薪資收入(以事故後帳戶紀錄為據)。保險公司要求之文件恰好係證明第(三)點所需之佐證。

3. 提供方式:被害人僅需提供事故後之銀行存摺影本(或帳戶交易明細),顯示該期間無薪資入帳即可。此非要求被害人證明「消極事實」之不合理要求,而係提供客觀之帳戶紀錄供保險公司核對。若被害人於該期間帳戶中有其他非薪資性質之入帳(如家人匯款、保險給付等),可在提交時一併說明。

4. 拒絕提供之後果:若被害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保險公司可能據此質疑被害人是否確實有薪資損失,進而延遲或拒絕理賠。建議被害人配合提供,以加速理賠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1. 此要求屬合理範圍:保險公司要求提供事故後無薪資匯入之帳戶紀錄,係為核實薪資損失之常見佐證要求,並非不合理或刁難。
  2. 配合提供以加速理賠:建議配合提供事故後6月、7月、8月之銀行存摺影本或交易明細,顯示該期間無薪資入帳。此舉有助於加速理賠程序。
  3. 如有其他入帳應事先說明:若帳戶中有其他非薪資性質之入帳,應在提交文件時一併書面說明各筆入帳之性質,避免保險公司產生誤解。
  4. 完整備齊三項文件:薪資損失之完整舉證包括:(一)醫師診斷證明(休養期間);(二)車禍前薪資證明(收入水準);(三)事故後帳戶紀錄(無薪資入帳)。三者齊備即構成完整之舉證。
  5. 保留所有文件影本:提交文件予保險公司時,務必自行留存完整影本,並記錄提交日期,以備後續爭議時使用。若保險公司仍拒絕理賠或金額不合理,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或諮詢律師評估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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