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數年前因頭痛就醫,經診斷為先天性腦動脈瘤,醫師判定無高血壓等其他疾病,屬先天性狀況。112年初回診追蹤後,醫師表示無需繼續追蹤,不影響正常生活。同年8月,當事人向某保險公司購買實支實付醫療險。同年11月,因鼻中隔彎曲進行手術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後,當事人擔心是否會被認定為帶病投保。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先天性腦動脈瘤是否屬於投保時應告知之事項?
- 要保書書面詢問範圍是否涵蓋該先天性狀況?
- 本次理賠(鼻中隔彎曲手術)與先天性腦動脈瘤是否有因果關係?
- 保險公司可否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契約?
三、相關法條
- 保險法第64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保險人知悉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者,不得解除契約。
- 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四、涵攝分析
(一)告知義務之範圍以書面詢問為限
依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係以保險人「書面詢問」範圍為限。若要保書上未詢問先天性疾病或腦部相關病史,當事人未主動告知不構成違反告知義務。實務上法院多採「書面詢問主義」,即保險人未以書面詢問之事項,要保人無主動告知之義務。
(二)先天性狀況與帶病投保之區別
依保險法第127條,所謂帶病投保係指投保時「已在疾病情況中」。當事人之先天性腦動脈瘤經醫師判定無需追蹤且不影響生活,是否屬「已在疾病情況中」有待商榷。若醫師已明確表示無需治療,則難謂投保時仍處於疾病狀態。
(三)理賠事故與告知事項之因果關係
本次理賠係因鼻中隔彎曲手術,與先天性腦動脈瘤無醫學上之因果關係。即使保險公司認定有告知義務之違反,因理賠事故與未告知事項無關,依實務見解,保險公司仍應就本次事故負理賠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 當事人之情形不太可能構成帶病投保,因先天性腦動脈瘤經醫師判定無需追蹤,且本次理賠事故(鼻中隔彎曲)與該狀況無因果關係。
- 建議當事人詳細檢視投保時填寫之要保書,確認是否有詢問腦部或先天性疾病相關問題,以及當時是否如實填答。
- 若保險公司拒賠或欲解除契約,建議先向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 保留所有就醫紀錄,特別是醫師判定無需追蹤之診斷證明,作為未來爭議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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