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班時段車禍,可否申請勞保與團保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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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12年12月29日(非排休日)發生車禍受傷,欲向公司申請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及團體保險理賠。然而公司以「非上班時段」為由,拒絕協助當事人提出申請。當事人質疑公司此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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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是否僅限於上班時段發生之事故?
  • 雇主是否有義務協助勞工申請勞保給付?
  • 團體保險理賠是否以上班時段為要件?
  • 公司拒絕協助申請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三、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 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投保單位應為被保險人辦理有關保險手續,並負繳納保險費之義務。
  • 保險法第34條: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四、涵攝分析

(一)勞保傷病給付不以上班時段為限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勞工遭遇「普通傷害」住院診療且不能工作者,即可申請普通傷害補助費。所謂「普通傷害」,並不限於上班時段發生之事故,凡非因執行職務而受傷者皆屬之。因此,當事人於非上班時段發生車禍受傷,仍得以「普通傷害」名義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二)雇主有協助義務

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投保單位(即雇主)應為被保險人辦理有關保險手續。勞工申請傷病給付需由投保單位蓋章,公司不得無故拒絕協助。若公司拒絕,勞工可逕向勞保局申訴,由勞保局函請公司辦理。

(三)團體保險理賠視保單條款而定

團體保險屬商業保險,理賠範圍依保單條款約定。若為團體傷害保險(意外險),只要符合「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即可理賠,不以上班時段為限。公司以非上班時段為由拒絕,恐無法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1. 當事人於非上班時段發生車禍,仍可申請勞保「普通傷害」傷病給付,公司不得以非上班時段為由拒絕協助。
  2. 建議當事人先向公司人資部門書面提出申請,若仍遭拒絕,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由勞保局函請公司配合辦理。
  3. 團體保險部分,建議當事人查閱團保保單條款,確認理賠範圍是否包含非工作時段之意外事故。若保單條款涵蓋,公司作為要保人應協助被保險人申請理賠。
  4. 如公司仍持續刁難,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必要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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