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排休日發生機車碰撞,可否申請團保與勞保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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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12年12月29日(非上班日)與對方發生機車交通事故。由於對方外傷較為嚴重且機車受損,當事人隔日即給付對方新臺幣7,000元和解金。嗣後於112年12月30日,當事人因胸悶於下班後前往急診就醫,經X光檢查後診斷為因外力撞擊導致第四根肋骨骨折。當事人欲向公司申請團體保險與勞工保險理賠,但公司以事故發生於非上班時段為由,拒絕讓當事人提出申請。當事人質疑公司此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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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團體傷害保險之承保範圍是否僅限於工作時間內發生之事故?公司以非上班時段為由拒絕理賠申請是否合法?
  • 非職業傷害(普通傷害)是否得申請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公司得否拒絕協助員工申請?
  • 員工是否得繞過公司,直接向保險公司及勞保局提出理賠申請?
  • 當事人已給付對方和解金,是否影響其自身之保險理賠權益?
三、相關法條
  • 保險法第135條之4:團體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 保險法第131條: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四、涵攝分析

就團體保險部分,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傷害保險,依保險法第131條之意外傷害保險性質,其承保範圍為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體傷、殘廢或死亡。除非保單條款明確約定僅承保工作時間內之事故(此種限縮條款在實務上甚為少見),否則非上班日之交通事故只要符合「意外傷害」之定義,即屬團體傷害保險之承保範圍。公司以非上班時段為由拒絕員工申請理賠,於法無據。依保險法第135條之4,被保險人得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不需經由公司同意。

就勞工保險部分,須區分「職業傷害」與「普通傷害」。本案事故發生於非上班日且與工作無關,屬「普通傷害」而非「職業傷害」。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普通傷害住院診療不能工作者,自第四日起仍可申請傷病給付(給付標準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50%)。公司不得以非職業傷害為由完全拒絕員工之勞保申請。員工若無法透過公司申請,亦得自行向勞保局提出。

至於當事人已給付對方7,000元和解金一事,此係當事人與對方間之民事和解,僅涉及雙方間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影響當事人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之權利。保險理賠與民事和解為各自獨立之法律關係。

五、結論與建議

公司以「非上班時段」為由拒絕員工申請團體保險與勞工保險理賠之做法,於法不合。團體傷害保險通常不限工作時間,勞保普通傷害亦得申請傷病給付。建議如下:

  • 向公司人事部門索取團體保險之保單條款及承保保險公司資訊,確認承保範圍後,依保險法第135條之4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 準備完整之理賠文件,包括:急診病歷、X光報告、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肋骨骨折之診斷)、醫療費用收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警察處理紀錄。
  • 就勞保部分,向勞保局確認普通傷害傷病給付之申請資格與程序,如有住院或不能工作之情形,自第四日起可申請傷病給付。必要時可自行向勞保局送件。
  • 先前給付對方之7,000元和解金不影響當事人之保險理賠權益,無須擔憂。
  • 若公司持續拒絕協助,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訴,亦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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