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在繳費單擅自加保費,未經同意投保是否違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所加入之職業工會,在繳費單上私自加入當事人未曾投保之團體保險項目。當事人先前未注意而繳納了數期費用。本期發現後向工會詢問,工會回覆若要取消須填寫團保退保申請書。然而,當事人從未簽署任何要保書或相關投保文件。當事人欲了解:工會擅自投保之行為是否違法?未簽要保書之保險契約是否無效?已繳納之保費能否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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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工會未經會員書面同意,擅自以會員為被保險人投保團體保險,該保險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 未簽署要保書之團體保險契約,是否因欠缺法定要式而無效?
  • 當事人得否請求工會返還已繳納之保費?其法律依據為何?
三、相關法條
  • 保險法第43條: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 保險法第105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
  • 保險法第135條之4:團體保險相關規定。
  •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
  • 民法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者,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任。
四、涵攝分析

依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險契約為要式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又依同法第105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者,其契約無效。團體保險雖有其特殊性,但依保險法第135條之4及相關行政規範,團體保險之投保仍應取得被保險人之同意,尤其涉及人壽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時,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為契約生效之必要條件。

本案中,工會未經當事人同意,亦未取得當事人簽署之要保書或同意書,即逕自以當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團體保險,並在繳費單中加入保費要求當事人繳納。此種行為欠缺被保險人之同意,保險契約之成立有瑕疵,當事人得主張該契約無效或不成立。

就已繳納之保費部分,因保險契約無效或不成立,工會收取該等保費即欠缺法律上之原因,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當事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工會返還已繳納之保費。此外,工會未經會員同意擅自投保並收取保費之行為,亦可能違反工會法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規範。

五、結論與建議

工會未經會員同意擅自投保團體保險並收取保費,該保險契約因欠缺被保險人同意而有無效或不成立之瑕疵。當事人有權請求退還已繳之保費。建議如下:

  •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工會表明未曾同意投保,要求立即退還自加保以來所繳納之全部團體保險保費。
  • 保留所有繳費單據、收據及與工會之往來通訊紀錄,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 若工會拒絕退費,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訴,由主管機關介入處理工會之不當行為。
  • 必要時得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已繳保費。
  • 建議同時向金管會保險局檢舉承保之保險公司,確認該保險公司是否在未取得被保險人同意之情形下即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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