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中營利事業之繼承與變更登記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生前為某有限公司之股東,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四十之出資額,同時亦經營一家獨資商號。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對於如何繼承公司股份、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獨資商號之存續問題,以及遺產稅申報時營利事業價值之計算方式等問題,均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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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有限公司股東死亡時,其出資額之繼承是否需經其他股東同意?
  • 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後,商號是否當然消滅?繼承人可否繼續經營?
  • 遺產稅申報時,公司股份及營利事業之價值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有限公司股份之繼承而言,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然同條第2項明定,前項轉讓不包括因繼承而移轉者。換言之,繼承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之有限公司出資額,無須經其他股東同意,繼承人當然取得股東資格。繼承人取得出資額後,應檢附繼承相關文件向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並向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股份原則上可自由轉讓,繼承人取得股份後,同樣應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惟如公司章程定有股份轉讓之限制,因繼承取得者是否受限,實務上仍有爭議,但多數見解認為繼承係法律規定之權利移轉,不受章程轉讓限制之拘束。

就獨資商號而言,因獨資事業與其負責人係同一權利主體,負責人死亡後商號即歸消滅。繼承人如欲繼續經營,須重新辦理商業登記,以繼承人自己名義設立新商號。至遺產稅申報部分,公司股份之遺產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司資產淨值按持股比例計算;獨資事業則以其資產減負債後之淨值計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有限公司股份因繼承移轉無須其他股東同意,繼承人應儘速辦理變更登記。獨資商號於負責人死亡後消滅,繼承人須重新設立登記。遺產稅申報應正確計算營利事業之淨值。

  1. 繼承人應儘速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以辦理公司股份之變更登記。
  2. 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後,繼承人如有多人,應先完成遺產分割協議,確定由何人取得出資額。
  3. 獨資商號之繼承人如欲繼續經營,應於辦妥繼承後儘速重新辦理商業登記。
  4. 公司股份之遺產價值應委請會計師協助計算公司資產淨值,確保申報金額正確。
  5. 如被繼承人為公司負責人,繼承人應注意公司營運之延續性,必要時召開股東會選任新負責人。
  6.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及會計師,統籌處理營利事業之繼承登記與稅務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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