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流程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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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長年進出監獄,自幼未曾負擔當事人之生活費用或學費,甚至有竊取家中財物之行為。當事人現年27歲,父親於三年前出獄後無業在家,且罹患思覺失調症,目前無自理能力。家中長輩要求當事人負擔扶養父親之責任,惟當事人認為父親從未盡過扶養義務,欲瞭解是否可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及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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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父親長年未盡扶養義務,子女是否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要件?
  • 免除扶養義務與減輕扶養義務之區別為何?法院裁量之標準為何?
  • 受扶養權利者罹患精神疾病且無自理能力,是否影響法院對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
  • 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管轄法院及應備文件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然而,民國99年修正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之行為如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案中,當事人之父親自幼即未負擔其生活費用或學費,長年進出監獄且有竊取家中財物之行為,顯然屬於「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裁定參照),法院於審酌是否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時,會綜合考量受扶養權利者未盡扶養義務之期間長短、原因、態度,以及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形。父親長達二十餘年未盡扶養義務,且有竊盜家中財物等行為,情節應屬重大,當事人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應有相當之依據。

聲請程序上,當事人應向父親住所地之家事法院提出聲請,此為家事事件法所定之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時應檢附戶籍謄本、聲請狀,並盡可能提出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據,例如學費繳費紀錄(證明由他人支付)、父親之前科紀錄、鄰里證人之證述等。須注意者,縱使父親目前罹患精神疾病,此為其現在之狀態,並不影響過去未盡扶養義務之事實認定,法院仍得依法免除當事人之扶養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當事人之父親長年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當事人有相當理由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將綜合審酌一切情狀後為裁定,實務上類似案例多獲准許。

  1. 向父親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提出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 蒐集並整理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據,包括學費繳費紀錄、生活費支出紀錄、父親入監紀錄等。
  3. 請求曾協助扶養之親友出具書面證明或願意出庭作證,證明父親從未負擔生活費用。
  4. 於聲請狀中詳細敘明父親竊取家中財物及長年未盡扶養義務之事實,說明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之理由。
  5. 注意免除扶養義務僅免除將來之扶養義務,若已有扶養費之支出,應另行考量是否求償。
  6. 若法院僅裁定減輕而非免除扶養義務,可評估是否提起抗告,或接受減輕後之扶養程度。
  7. 建議委任律師代理聲請,以確保法律主張完整且證據提出充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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