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二、爭點
- 預立醫療決定之法律性質與遺囑有何不同?
- 預立醫療決定是否會影響遺囑之效力?
- 醫療委任代理人與遺囑執行人之角色有何區別?
- 預立醫療決定之撤回或變更程序為何?
三、相關法條
-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 — 預立醫療決定之定義
-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 — 預立醫療決定之程序
-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 — 預立醫療決定之變更與撤回
- 民法第1189條 — 遺囑之方式
- 民法第1219條 — 遺囑之撤回
四、法律分析
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係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規定,意願人預先表達於特定臨床條件下,是否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意思表示。其本質為醫療意願之預先表達,規範對象為個人之醫療處置,與遺囑處理身後財產及身分事項之性質截然不同。
預立醫療決定須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程序,由意願人、醫療委任代理人及至少一名二親等內親屬參與,並經公證人公證或見證後,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遺囑則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之五種方式為之,無須經醫療諮商程序。兩者之成立要件、程序及形式要求均不相同。
預立醫療決定與遺囑在法律上為各自獨立之法律行為,預立醫療決定之作成或撤回不影響遺囑之效力,反之亦然。惟在人生規劃上,建議將兩者同時納入考量,於預立醫療決定之同時,一併檢視或更新遺囑內容,確保個人對生命末期醫療處置及身後事務之意願均獲得完整保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預立醫療決定與遺囑為不同法律依據下之獨立法律行為,前者規範醫療意願,後者處分身後財產。兩者互不影響,但建議同時規劃。
- 建議在進行遺囑規劃時,同時考慮預立醫療決定,以完整表達個人對生命末期之意願。
- 預立醫療決定須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程序,建議至衛福部公告之醫療機構進行諮商。
- 醫療委任代理人之選任應審慎考量,建議選擇充分了解意願人價值觀之信賴之人。
- 預立醫療決定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如意願改變應及時更新。
- 建議將預立醫療決定、遺囑及相關文件妥善保管,並告知家屬及醫療委任代理人相關文件之存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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