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協議不動產借名登記之法律風險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死亡後,數名繼承人因不願各自負擔持分登記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口頭協議將遺產中之數筆不動產全部登記於長子名下,實際上各繼承人仍按應繼分比例分享不動產之使用收益。數年後長子因經營事業失敗,債權人對其名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其他繼承人始發現不動產可能遭查封拍賣,擬主張借名登記關係以排除強制執行。本案涉及借名登記之法律性質、舉證責任及對善意第三人之效力。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口頭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與舉證問題為何?
  • 借名人得否以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對借名不動產之強制執行?
  • 出名人擅自處分借名不動產之效力為何?
  • 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借名人如何請求返還不動產?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借名登記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人)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出名人)名義登記,而仍由借名人自行管理、使用、處分,出名人僅出借名義之契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已確認借名登記契約為無名契約,其成立不以書面為要式,口頭約定亦可成立。惟口頭約定之借名登記,在訴訟上舉證極為困難。借名人須提出充分之間接事實證據,如實際繳納貸款、稅款、管理使用不動產之事實、其他繼承人知情之證明等,以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

關於借名人得否以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判決指出,借名登記之借名人對借名不動產僅有債權請求權(請求出名人返還登記),並非物權,原則上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強制執行。此見解對本案之其他繼承人極為不利,其可能無法阻止債權人對登記於長子名下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

此外,依民法第759條之1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出名人如將借名不動產處分予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之權利受法律保護,借名人不得主張該處分無效。因此,繼承人間以借名登記方式處理遺產不動產,存在極大之法律風險,一旦出名人擅自處分或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其他繼承人之權益將難以保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繼承人間之借名登記存在重大法律風險,包括出名人擅自處分、債權人強制執行、舉證困難等問題。借名人對借名不動產僅有債權請求權,無法有效排除第三人之權利主張。

  1. 避免以借名登記方式處理遺產不動產,應按實際權利狀態辦理繼承登記,各繼承人按應繼分登記持分。
  2. 如確有借名登記之需要,務必訂立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借名登記之目的、期間、終止條件及違約責任。
  3. 借名登記期間,借名人應保留所有管理使用不動產之證據,如繳納稅款收據、修繕費用單據、租金收取紀錄等。
  4. 如已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建議儘速終止並辦理回復登記,以降低出名人債務風險或擅自處分之可能。
  5. 繼承人如不願各自持有持分,可考慮以信託方式將不動產交由受託人統一管理,兼顧管理便利與權利保障。
  6. 遇有出名人遭強制執行之情形,應立即委任律師評估可行之法律救濟途徑,如提起確認之訴或撤銷詐害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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