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過世後,名下遺有一間店面,繼承人共有四名子女。被繼承人生前立有經民間公證人公證之遺囑,指定該店面由其中一名繼承人單獨繼承。其餘三名繼承人未獲任何遺產分配,擬主張特留分權利,欲了解三人合計可爭取之特留分比例及金額為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四名子女之應繼分及特留分各為多少?三名未獲分配之繼承人合計可主張之特留分比例為何?
- 特留分之計算基礎應以遺產之課稅現值或市場價值為準?
- 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方式為何?是否需向法院起訴?
- 若被繼承人之配偶尚在世,對特留分比例之計算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案被繼承人遺有四名子女,若配偶已先於被繼承人過世或不存在,則四名子女之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故每名子女之特留分為遺產總額之八分之一。三名未獲遺囑分配之繼承人,合計可主張之特留分為遺產總額之八分之三,即遺產價值之37.5%。
若被繼承人之配偶尚在世,則配偶與四名子女共同繼承,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之應繼分與子女平均分配,即五人各得五分之一。此時每名子女之特留分為十分之一,三名子女合計可主張之特留分為十分之三,即遺產價值之30%。配偶之特留分亦為十分之一。當事人應先確認繼承人之範圍,再據以計算特留分比例。
特留分之計算基礎,實務上以遺產之市場價值為準,而非以課稅現值或公告現值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判決意旨,特留分之扣減權為形成權,一經行使即生效力。繼承人得以意思表示向受遺贈人或因遺囑受利益之人主張扣減,不以起訴為必要,但若對方不配合,仍須透過訴訟途徑解決。行使扣減權後,侵害特留分部分之遺囑處分失其效力,該部分遺產回歸由全體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分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三名未獲遺囑分配之繼承人,合計可主張之特留分為遺產總額之八分之三(若無配偶)或十分之三(若有配偶),計算基礎應以遺產之市場價值為準。三人均得個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 先確認被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範圍,特別是配偶是否在世,以正確計算特留分比例。
- 委請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店面之市場價值,作為特留分計算之基礎。
- 以存證信函向取得店面之繼承人表達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之意思表示。
- 清查被繼承人是否尚有其他遺產(如存款、動產等),一併納入特留分計算範圍。
- 若對方拒絕給付特留分之補償,可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給付。
- 注意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宜儘速為之,避免因時效問題影響權益。
- 建議三名繼承人共同委任律師處理,以節省訴訟費用並統一主張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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