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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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間就遺產土地達成協議分割。惟當事人嗣後發現,權狀登記之坪數較協議分割時少了約兩坪,經查係鑑界分割過程中造成之差異,致對方多得兩坪。當事人表示鑑界時未收到通知,事後始因地價稅金額減少而發覺此事。當事人請求對方補償兩坪差額之金額,遭到拒絕,遂欲了解可否請求返還繼承權重新協議,或申請法院強制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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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已完成協議分割並辦理登記之遺產,可否以鑑界錯誤為由請求撤銷或重新分割?
  • 鑑界分割過程中未通知當事人,是否構成程序瑕疵?可否據以主張登記無效?
  • 對方因鑑界錯誤多得之土地面積,當事人可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或金錢補償?
  • 當事人可否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土地登記?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遺產土地已完成協議分割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始發現鑑界結果與協議內容不符,致登記面積有所差異。首先,關於「返還繼承權」之主張,遺產一經合法分割並完成登記,即脫離繼承關係而成為各繼承人之個人財產,法律上並無「返還繼承權重新分割」之制度。當事人若欲推翻既有之分割結果,須證明協議分割之意思表示有瑕疵,始得依民法第88條主張錯誤而撤銷。

然而,本案之問題並非協議分割本身有錯誤,而係鑑界分割之測量結果與協議內容不一致。若鑑界測量確有錯誤,當事人可依土地法第6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登記。地政機關經查明確屬測量錯誤者,應依職權或依申請辦理更正。若地政機關拒絕更正,當事人得提起行政救濟。

此外,若對方因鑑界錯誤而多得兩坪土地面積,已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對方返還所受利益。返還方式可為移轉多得之土地面積,或以金錢補償相當之價值。至於聲請法院強制分割,因本案遺產已完成分割,分割程序已終結,無從再聲請裁判分割。當事人應循上述更正登記或不當得利之途徑主張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遺產已完成協議分割,無法「返還繼承權」重新分割,亦無法再聲請法院強制分割。當事人應以申請更正登記或主張不當得利為主要救濟途徑,請求對方返還多得之土地面積或金錢補償。

  1. 向地政機關調閱鑑界測量資料,確認測量結果是否確有錯誤,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2. 比對協議分割書所載之面積與實際登記面積,確認差異之具體數字。
  3. 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土地登記,檢附協議分割書及測量錯誤之證據。
  4. 若地政機關拒絕更正,可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 同時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多得之土地面積或金錢補償。
  6. 若協商不成,可向民事法院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訟。
  7. 保留地價稅單、權狀影本、協議分割書等文件作為訴訟證據,並委任律師評估最適當之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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