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過世後,名下遺有一間店面,繼承人共有四名子女。被繼承人生前立有經民間公證人公證之遺囑,指定該店面由繼承人之一單獨繼承。遺囑中並載明:若分配方式違反特留分規定,則由取得店面之繼承人按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標準,於特留分範圍內補貼現金給其他繼承人。當事人欲了解遺囑中此段文字是否會影響其他三名繼承人之特留分權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遺囑指定由一名繼承人單獨繼承全部遺產,是否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
- 遺囑中載明以課稅現值及公告現值為補貼標準之條款,是否即等同於已保障特留分?
- 以課稅現值及公告現值計算補貼金額,與以市價計算有何差異?對特留分權利有何影響?
- 其他繼承人若不接受遺囑中之補貼條款,可否另行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本案被繼承人以公證遺囑將店面指定由一名子女單獨繼承,已明顯超出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並侵害其他三名繼承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本案四名子女之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故每人之特留分為八分之一。遺囑將全部遺產歸由一人繼承,已侵害其他三人合計八分之三之特留分。
遺囑中雖載明以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標準補貼現金,然此條款並不當然等同於已保障特留分。實務上,課稅現值及公告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場價值,以此標準計算之補貼金額可能不足以填補特留分之價值。最高法院見解認為,特留分之計算應以遺產之市場價值為準,而非以課稅現值為準。因此,即使遺囑中已有補貼條款,其他繼承人仍得主張該補貼金額不足以保障其特留分,而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其他三名繼承人可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要求以市場價值重新計算應得之特留分金額。若取得店面之繼承人不願依市價補償,其他繼承人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扣減,法院將以遺產之市場價值為基礎認定特留分之數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遺囑中之補貼條款不會消滅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權利。以課稅現值及公告現值計算之補貼金額若低於以市價計算之特留分數額,其他繼承人仍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求以市價為標準計算應得之補償。
- 委請不動產估價師對該店面進行市場價值鑑定,確認實際市值與課稅現值之差距。
- 計算各繼承人之特留分金額(遺產市價之八分之一),與遺囑所定補貼金額比較。
- 若補貼金額不足特留分數額,先以書面向取得店面之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表明要求以市價計算。
- 協商不成時,得向法院提起特留分扣減之訴,請求依市場價值計算應補償之金額。
- 注意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時效,應於知悉遺囑內容後儘速主張。
- 蒐集並保存遺囑正本、不動產權狀、稅單等相關文件,作為訴訟證據。
-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具體權益,擬定最有利之主張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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