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中股票之估價與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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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甲過世後遺留多筆股票,包含上市公司股票、興櫃股票及未上市公司股份。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子女丙、丁三人。繼承人間對於股票之估價基準產生爭議,配偶乙主張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收盤價計算,子女丙則主張應以遺產分割時之市價計算,因股票價格於繼承開始後大幅上漲。此外,繼承人間對於股票應如何分配(原股分配或變價分配)亦無法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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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遺產中上市櫃股票與未上市股票之估價基準日及估價方法為何?
  • 繼承人間對股票分配方式無法達成協議時,應如何處理?
  • 遺產稅申報時股票估價與繼承人間實際分配價值不同時,稅務上如何處理?
  • 繼承股票後出售是否涉及證券交易所得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遺產稅申報而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上市(櫃)股票依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收盤價為準;若死亡日為非營業日,則以死亡日前最後一個營業日之收盤價為準。興櫃股票則以死亡日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依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即以公司帳面淨值除以已發行股數計算每股淨值。

至於繼承人間之分配,應區分遺產稅申報之估價與民事上遺產分割之分配。遺產稅申報之估價係以死亡日時價為基準,不因繼承人間之分配方式而變動。但繼承人間就遺產之實際分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股票之分割方式依民法第824條準用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可採原物分配(各繼承人按應繼分取得股份)、變價分配(將股票出售後分配價金)或兼採兩種方式。法院裁判分割時,會考量各繼承人之意願、股票之性質及市場流動性等因素。

繼承人取得股票後若出售,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但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賣出時按成交金額之千分之三課徵)。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則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最低稅負。繼承取得之股票成本,以遺產稅申報之核定價格為準,此為日後計算交易損益之基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遺產中股票之估價依法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時價為準,上市櫃股票以收盤價、未上市股票以資產淨值估定。繼承人間可協議分配,無法協議時得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1. 儘速確認被繼承人持有之所有股票種類與數量,包含集保帳戶及未上市公司股東名簿。
  2. 遺產稅申報時,應正確按死亡日時價計算股票價值,避免短報遭補稅處罰。
  3. 繼承人間宜優先以協議方式分配股票,考量各人對特定股票之偏好及持有意願。
  4. 若持有未上市公司大量股份,建議委請會計師協助評估公司資產淨值,確保估價正確。
  5. 繼承取得之股票日後出售時,應保留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格,作為成本計算依據。
  6. 若股票價值波動大,建議在遺產分割協議中載明估價基準日及計算方式,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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