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訴訟與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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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過世後,遺有土地九筆、建物一筆及股票與銀行存款,繼承人共三人。被繼承人生前立有代筆遺囑並經公證,將全部不動產指定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其餘繼承人認為該遺囑侵害其特留分,經協調未果後,受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已逕行辦理遺囑繼承登記過戶。當事人遂發律師函主張權利,並擬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請求按特留分比例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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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被繼承人所立代筆遺囑是否符合民法第1194條之法定要件而為有效?
  • 遺囑將全部不動產指定由一人繼承,是否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
  • 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後,不動產與動產應如何分割?分割比例如何計算?
  • 受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已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其他繼承人得否請求塗銷該登記?
  • 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應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被繼承人以代筆遺囑將全部不動產指定由單一繼承人取得,是否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本案繼承人共三人,各人應繼分為三分之一,特留分即為六分之一。遺囑將不動產全部歸一人所有,顯然已侵害其他二名繼承人各六分之一之特留分。

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實務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6號判決指出,特留分扣減權為形成權,一經行使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當事人已發律師函主張權利,可認定已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關於遺產分割方式,本案當事人主張不動產部分按六分之一、三分之二、六分之一之比例分別共有,動產部分則按各三分之一平均分配。此主張之法律基礎在於:不動產部分須先扣除遺囑指定之比例,再就侵害特留分之部分予以扣減,故受遺囑指定人僅得保留三分之二(即原應繼分三分之一加上另二人各讓出六分之一後之差額);動產部分因遺囑未涉及,依法定應繼分平均分配。至於已辦理之遺囑繼承登記,因特留分扣減權行使後,該登記即有部分失其法律基礎,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判命塗銷並重新登記。本案勝訴機率相當高,惟須注意代筆遺囑之有效性是否可能被對造爭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當事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並請求遺產分割,依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勝訴機率相當高。遺囑雖經公證,但不得侵害特留分,其他繼承人至少可取得六分之一之不動產持分。

  1. 儘速委任律師向管轄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並一併請求塗銷已辦理之遺囑繼承登記。
  2. 訴訟前應先查調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範圍與價值,包括不動產鑑價及金融機構存款餘額查詢。
  3. 確認代筆遺囑是否符合民法第1194條之法定要件(三人以上見證人、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等),如有瑕疵可一併主張遺囑無效。
  4. 考慮向法院聲請不動產之處分禁止假處分,防止受遺囑指定人於訴訟期間移轉或設定負擔。
  5. 準備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不動產登記謄本、遺囑影本等訴訟必要文件。
  6. 評估是否先行調解,以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如調解不成立,再行起訴。
  7. 注意遺產稅申報義務,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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