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要求拋棄繼承但本人欲主張登記繼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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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已過世多年,當事人於父親過世後不久即搬離家中獨立居住。近日當事人之祖母過世,葬禮已辦理完畢,當事人之兄長要求當事人刻印章、辦理印鑑證明並拋棄繼承。然而當事人不願拋棄繼承,希望辦理登記繼承以主張其應有之繼承權利,但兄長拒絕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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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之父親已先於祖母過世,當事人是否得以代位繼承方式繼承祖母之遺產?
  • 繼承人是否可被強迫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之法定程序為何?
  • 在其他繼承人不配合之情況下,當事人能否單獨申請繼承登記?
  • 繼承登記之申請時效為何?逾期有何法律效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當事人之繼承資格而言,因當事人之父親已先於祖母過世,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當事人得代位繼承其父親對祖母遺產之應繼分。代位繼承為法律當然發生之效果,無須其他繼承人之同意。當事人之兄長若亦為代位繼承人,則兩人共同代位繼承其父之應繼分。

其次,拋棄繼承為繼承人之個人權利,任何人不得強迫他人為之。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須由繼承人本人於知悉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並非僅憑刻印章或辦理印鑑證明即可完成。因此,兄長要求當事人刻印章及辦理印鑑證明以拋棄繼承,當事人完全有權拒絕。

關於繼承登記之辦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人之任何一人均得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請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換言之,當事人無須其他繼承人之配合,即可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不動產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嗣後如欲分割遺產而其他繼承人不願協商,當事人得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遺產。

需注意的是,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辦理。若逾期未辦,地政機關得處以罰鍰,並得由地政機關逕為登記。當事人宜儘速辦理,以免權益受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因父親先於祖母過世,具有代位繼承權,任何人不得強迫其拋棄繼承。當事人可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無須其他繼承人配合。

  1. 明確向兄長表達不拋棄繼承之意思,切勿交付印章或辦理印鑑證明予他人使用。
  2. 自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祖母)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3. 向國稅局查詢遺產稅申報情形,若尚未申報,可自行辦理或催促其他繼承人共同辦理。
  4. 備齊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文件後,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5. 繼承登記完成後,若其他繼承人仍拒絕協商遺產分割,得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遺產。
  6. 注意繼承登記六個月之期限,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7.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尤其在其他繼承人不配合之情況下,專業法律協助可有效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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