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包括配偶、當事人、當事人之手足及一名同父異母之兄長共四人。其中同父異母之兄長已辦理拋棄繼承。當事人與手足希望除存款外,將被繼承人名下之土地及房屋全部由配偶繼承並登記於其名下,想了解此種安排是否可行及具體辦理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繼承人得否透過遺產分割協議,將特定遺產項目指定由特定繼承人單獨取得?
- 同父異母之兄長已拋棄繼承,對遺產分割協議之成立有何影響?
- 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具備哪些要件始得據以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 將不動產全部登記予配偶是否涉及贈與稅問題?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64條 —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 民法第1141條 — 同一順序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
- 民法第1144條 — 配偶之應繼分
- 民法第1176條 — 拋棄繼承後應繼分之歸屬
-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 繼承登記之申辦程序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 — 遺產價值之計算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 遺產稅之扣除額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遺產分割之方法並無限制,繼承人間得自由協議分割方式。因此,當事人與手足協議將土地及房屋全部由配偶取得,而子女僅取得存款部分,在法律上完全可行。此係遺產分割協議之自由原則,只要全體繼承人達成合意即可。
本案中,同父異母之兄長已辦理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其自始非繼承人,故遺產分割協議僅需由配偶、當事人及手足三人共同簽署即可。需特別注意的是,遺產分割協議與拋棄繼承不同:分割協議係全體繼承人就遺產之分配方式達成合意,各繼承人仍保有繼承人身分;拋棄繼承則係完全放棄繼承人地位。本案當事人僅需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無須辦理拋棄繼承。
就登記程序而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應備齊遺產分割協議書(須全體繼承人用印並附印鑑證明)、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等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不論分割比例為何,均不另課贈與稅,此為財政部歷來之函釋見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繼承人完全可以透過遺產分割協議書,將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予配偶,子女僅取得存款。此安排合法可行,且不涉及贈與稅問題。
- 由全體有效繼承人(配偶、當事人、手足)共同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明確載明各人取得之遺產項目。
- 全體繼承人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供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登記使用。
- 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此為辦理繼承登記之前提。
- 備齊相關文件後,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 就存款部分,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金融機構辦理繼承提領。
- 注意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辦理,逾期將依土地法第73條處以罰鍰。
- 建議將遺產分割協議書經公證,以強化證據效力並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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