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特留分遭遺囑侵害,與其他繼承人在遺囑執行律師所召開之會議中進行協商。當事人於會議中口頭同意了一個補償價格,但並未在協議書上簽字。事後仔細審閱協議書內容發現有問題,遂反悔並欲撤銷口頭同意之價格,詢問是否可以撤銷該口頭協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遺產協商會議中口頭同意之價格,是否已成立具拘束力之契約?
- 未於協議書上簽字之情況下,口頭合意是否得以撤回或撤銷?
- 特留分遭遺囑侵害時,繼承人得行使何種權利?其時效為何?
- 協議書內容與口頭約定不一致時,當事人得否主張該協議無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因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原則上不以書面為要件,口頭合意亦可成立契約。然而,本案有幾項重要因素有利於當事人主張口頭合意尚未成立最終協議。首先,當事人雖口頭表示同意某價格,但尚未於協議書上簽字,而依一般交易慣例及社會通念,遺產分割此類重大財產處分行為,通常須以書面為之始具最終確定性。依民法第166條規定,若當事人間有約定須以書面為契約者,推定於書面完成前契約尚未成立。
其次,當事人發現協議書內容與口頭約定有出入,此點更強化了「尚未達成最終合意」之主張。若協議書所載內容與口頭討論不一致,顯見雙方就契約重要條款尚未完全合意,自不能認為契約已經成立。退步言之,即便認為口頭合意已構成契約,當事人亦得主張依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撤銷之,蓋當事人係因未能充分了解協議書完整內容而為同意之意思表示。
就特留分保障而言,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若遺囑之內容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依最高法院相關見解,應於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時起二年內為之,且自繼承開始時起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當事人應審慎計算其特留分數額,確認補償價格是否合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在會議中口頭同意之價格,因尚未簽署書面協議書,且協議書內容與口頭約定不一致,有相當之法律基礎主張合意尚未成立或撤銷該口頭同意。建議儘速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對方撤回。
- 儘速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遺囑執行人及對方繼承人,表明撤回口頭同意之意思表示。
- 明確指出協議書內容與口頭討論不一致之處,作為合意未成立之依據。
- 委任律師重新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及當事人之特留分數額,確認合理之補償範圍。
- 蒐集會議當日之相關證據,包括出席人員、討論內容、協議書版本等,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 注意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時效,應於知悉特留分被侵害後二年內行使。
- 若協商破裂,得向法院提起特留分扣減之訴或聲請裁判分割遺產。
- 日後參與任何協商會議時,應委任律師陪同出席,避免在未充分考慮前做出口頭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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