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房貸之房屋能否連同貸款一併贈與他人?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名下有一棟房屋,目前仍有銀行房貸尚未清償完畢。當事人希望將該房屋連同房貸一併贈與他人,但不確定法律上是否允許此種安排。當事人同時擔憂若受贈者信用狀況不佳,銀行是否會拒絕同意贈與,以及貸款合約部分是否需要與銀行重新協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與房貸債務之移轉是否為不同之法律行為?可否分別處理?
  • 將附有抵押權之房屋贈與他人,是否需取得銀行(抵押權人)之同意?
  • 受贈者信用不佳時,銀行得否拒絕債務承擔之申請?贈與人之清償責任如何?
  • 附負擔贈與之贈與稅應如何計算?是否得扣除房貸餘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與房貸債務之移轉屬於兩個不同之法律行為,應分別處理。房屋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即可辦理,不以銀行同意為前提。即使房屋上設有抵押權,依民法第867條,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不因所有權移轉而受影響,銀行之抵押權擔保仍然存在。

然而,房貸債務之移轉則涉及「債務承擔」問題。依民法第300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換言之,即使贈與人將房屋移轉給受贈者並約定由受贈者繼續繳納房貸,若未經銀行(債權人)同意,原貸款人(贈與人)仍須對銀行負清償責任。銀行在審核債務承擔時,會評估受贈者之信用紀錄、收入狀況及還款能力,若受贈者信用不佳,銀行有權拒絕債務承擔之申請。

實務上常見之處理方式為:受贈者向銀行申請轉貸或新貸款以清償原有房貸,或由贈與人與受贈者共同向原銀行申請債務承擔。若銀行不同意債務承擔,贈與人仍可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但須自行繼續清償房貸,或先清償房貸後再辦理贈與。此外,在稅務方面,附負擔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得以贈與財產之價值扣除受贈人所負擔之債務(即房貸餘額),以差額計算贈與稅。此一稅務規劃可有效降低贈與稅負擔。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屋附有房貸仍可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房貸債務之移轉須經銀行同意。若受贈者信用不佳導致銀行拒絕債務承擔,贈與人仍須繼續負責清償房貸。

  1. 先向貸款銀行確認房貸合約中是否有限制所有權移轉之條款(部分合約約定未經銀行同意不得移轉所有權,否則視為提前到期)。
  2. 與受贈者共同向銀行提出債務承擔之申請,由銀行審核受贈者之信用及還款能力。
  3. 若銀行不同意債務承擔,可考慮由受贈者另向其他銀行申請轉貸,以新貸款清償原有房貸。
  4. 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時,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贈與價值,扣除受贈人承擔之房貸餘額後計算應繳稅額。
  5. 備妥贈與契約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貸餘額證明等文件,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6.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及會計師,就贈與時點、稅務規劃及銀行協商策略提供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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