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出資買房借名登記之法律風險與權利歸屬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計畫購買一間中古屋,親屬表示願出資部分價金,其餘由當事人向銀行貸款,房屋登記在當事人名下。親屬已透過銀行匯款支付部分頭期款,剩餘出資金額擬以每年贈與免稅額方式分年移轉。當事人尚未與親屬簽訂借名登記契約,擔憂日後若與親屬關係生變,房產是否會被收回。此外,當事人之未婚伴侶亦可能協助負擔房貸,當事人憂慮若將來未結婚或分手,伴侶出資部分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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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親屬出資購屋登記於當事人名下,在未簽訂書面借名登記契約之情形下,是否構成借名登記關係?
  • 若存在借名登記關係,當事人是否有權自行處分(出售)該房屋?
  • 親屬分年以贈與免稅額方式移轉資金,稅務上是否會被認定為贈與而非借名出資?
  • 未婚伴侶協助繳納房貸,分手後得否請求返還所支出之金額?
  • 當事人應如何保全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產權爭議?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借名登記契約為我國實務所承認之無名契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明確指出,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性質與委任契約類似,應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本案中,即便未簽訂書面借名登記契約,親屬若能證明其為實際出資者,仍可能主張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然而,本案具有特殊性:親屬之出資係以每年贈與免稅額方式分年移轉。此一安排在稅務上已被定性為「贈與」,而非「借名出資」。若親屬在匯款時即以贈與名義為之,日後欲主張為借名登記之出資,在舉證上將面臨相當困難。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亦指出,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因此,若無書面契約且匯款係以贈與方式進行,親屬日後要收回房產之難度較高。

關於當事人處分房屋之權利,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登記而生效力,登記名義人於法律上即為所有權人,對第三人有處分之權。但若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同意而處分,對借名人構成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至於未婚伴侶協助繳納房貸部分,由於雙方並無夫妻之共同財產制,伴侶之出資性質上可能為贈與或借貸。若日後分手,伴侶得依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或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但須視雙方當時之約定及舉證而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親屬以贈與免稅額方式分年出資,在法律上傾向認定為贈與而非借名出資,當事人作為登記名義人享有所有權。惟若親屬日後能舉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仍有收回房產之可能。未婚伴侶出資部分應事先約定法律關係,以避免日後爭議。

  1. 與親屬明確約定出資性質(贈與或借名登記),建議以書面方式載明,避免日後認定不一致。
  2. 若親屬之意思確為贈與,應保留完整之贈與稅申報紀錄,作為贈與關係之佐證。
  3. 若不欲成立借名登記關係,應避免簽署任何借名登記契約,並保留自行繳款及管理房屋之紀錄。
  4. 與未婚伴侶間之出資關係,建議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為借貸或共同出資,載明金額、還款條件及分手時之處理方式。
  5. 未婚伴侶若有支付裝潢費用,應保留收據並於協議中載明該費用之性質及歸還條件。
  6. 注意每年贈與免稅額度(目前每人每年244萬元),超過部分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7.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擬定相關書面協議,並就稅務規劃諮詢會計師,確保合法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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