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贈與老公的房子賣掉的錢 可以要回來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婆婆出資購買房屋並登記於配偶名下,去年該房屋出售後價金匯入配偶帳戶。配偶已歸還部分款項予婆婆,但婆婆要求歸還全部剩餘款項,否則將提告。婆婆先前曾提議由配偶歸還全部賣房款,她將名下另一棟房子以贈與方式過戶給配偶。配偶擔心先還款後婆婆反悔不過戶,希望透過律師擬定契約並辦理公證以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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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婆婆贈與配偶之房產出售後,婆婆是否有權要求返還賣房款?
  • 贈與之不動產已完成移轉登記,贈與人是否仍得撤銷贈與?
  • 雙方約定之「賣房款交換另一棟房子」是否可以公證契約方式確保履行?
  • 配偶已歸還部分款項之行為是否影響贈與之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一)贈與撤銷之限制

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者,不得撤銷其贈與。本案若房產確為婆婆贈與配偶,且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該贈與不得任意撤銷。房產既已屬配偶所有,出售後之價金自應歸配偶。婆婆若要提告要回賣房款,須舉證證明當初並非贈與,而係借名登記或附條件之贈與等其他法律關係。

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故意侵害行為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惟本案並無此類法定撤銷事由,且撤銷權須於知悉後一年內行使,故婆婆以此條撤銷之可能性極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指出,贈與物之權利已為移轉者,除有民法第416條、第417條之法定事由外,贈與人不得撤銷。

(二)「賣房款交換另一棟房子」之契約性質

婆婆提議配偶歸還賣房款,她則將另一棟房子過戶給配偶。此約定之法律性質類似互易契約(民法第398條),即雙方各以自己之財產交換對方之財產。若雙方就此達成合意,該契約即為有效成立。然而口頭約定在舉證上有困難,且涉及不動產移轉,建議以書面為之。

(三)契約公證之效力

配偶擔心先歸還款項後婆婆反悔不過戶,此顧慮合理。建議雙方委請律師擬定書面契約,明確約定:(1)配偶歸還賣房款之金額及期限;(2)婆婆將另一棟房子過戶予配偶之期限及條件;(3)違約條款。該契約可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經公證之法律行為,如當事人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債權人得不經訴訟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可有效保障雙方權益。

另須注意贈與稅之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為244萬元,超過部分須繳納贈與稅。若婆婆將另一棟房子過戶予配偶,若以贈與名義辦理,可能產生贈與稅負擔;若以買賣名義辦理,則須繳納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建議事先諮詢會計師或稅務專家,選擇最有利之過戶方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房產確為贈與且已完成移轉登記,婆婆原則上無權要回賣房款。但雙方可透過書面契約公證方式,安全地執行「賣房款交換另一棟房子」之約定,保障彼此權益。

  1. 確認當初購屋登記之真實意思,蒐集贈與之相關證據(如贈與稅申報紀錄、過戶文件等)。
  2. 委請律師擬定「賣房款歸還暨不動產過戶」之書面契約,明訂雙方義務、期限及違約條款。
  3. 將上開契約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條款。
  4. 契約可約定同時履行:配偶匯款與婆婆辦理過戶同日進行,或設定信託帳戶託管款項。
  5. 事先諮詢會計師或稅務專家,評估另一棟房子過戶之稅負(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選擇最有利方式。
  6. 若婆婆提告要回賣房款,應委任律師答辯,主張房產為贈與且權利已移轉,不得撤銷。
  7. 雙方於簽約前應充分溝通,避免日後再生爭議,必要時可透過調解程序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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