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後,另一半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若於期間身故屬於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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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遺產分割因繼承人眾多且部分繼承人有卡債而要求分取現金,致無法達成共識。母親考慮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惟擔心若在判決前身故,該請求權之歸屬及父親遺產之處理方式。當事人另詢問母親提起訴訟後是否仍可預立遺囑,以及若遺產先登記為公同共有,是否會有繼承人之債權人請求分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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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具有繼承性?請求人於訴訟中身故時該權利如何處理?
  • 母親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後,是否仍得預立遺囑?
  • 母親身故後,父親之遺產應如何歸屬及分割?
  • 遺產登記為公同共有後,個別繼承人之債權人是否得請求分割?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繼承性

依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一身專屬權」之例外。母親若已向法院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訴訟,該請求權即因起訴而脫離一身專屬性質,成為可繼承之財產權。若母親於訴訟進行中身故,其繼承人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承受訴訟,繼續進行該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73號判決即肯認已起訴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繼承性。

(二)預立遺囑之問題

母親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訴訟後,仍可自由預立遺囑。訴訟之提起與遺囑之作成為兩個獨立之法律行為,彼此不互相影響。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母親可於遺囑中就其名下既有財產及將來可能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財產進行安排。惟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尚未確定,遺囑中就該部分之處分可能於日後發生認定上之困難。

(三)母親身故後遺產之歸屬

若母親於勝訴判決後身故,其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取得之財產即成為母親之遺產,由母親之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或遺囑繼承。若母親於判決確定前身故,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後取得勝訴判決,所分配之財產同樣歸入母親之遺產,再由母親之繼承人分配。至於父親之其餘遺產(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後之部分),仍由全體繼承人(含母親之繼承人代位或再轉繼承)依應繼分分配。

(四)公同共有與債權人風險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將遺產先登記為公同共有,個別繼承人之債權人原則上不得直接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然而,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債權人得代位債務人行使權利。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決指出,繼承人之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繼承人行使民法第1164條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因此,公同共有登記並非完全安全,有卡債之繼承人之債權人仍可能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母親若已起訴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權利具有繼承性,即使母親身故亦不消滅。母親可同時預立遺囑。公同共有登記雖可暫緩分割,但無法完全排除債權人代位請求分割之風險。

  1. 母親應儘速向法院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訴訟,使該請求權脫離一身專屬性質而可繼承。
  2. 母親可同步預立遺囑,就其名下財產及將來可能取得之剩餘財產分配進行安排。
  3. 遺囑應符合法定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等),並注意不得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
  4. 評估父親遺產之內容及價值,計算母親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準備。
  5. 就有卡債之繼承人問題,建議該繼承人考慮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或清算),以避免債權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6. 全體繼承人應嘗試透過協議或調解達成遺產分割方案,避免長期維持公同共有狀態。
  7. 諮詢律師就整體遺產規劃提供建議,包括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遺產分割及稅務規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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