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繼承的資格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四十多年前與前妻結婚並生育兩名子女,嗣後前妻帶兩名子女離家,自此音訊全無。被繼承人多年後再婚,與後妻育有兩名子女。被繼承人現已過世,遺留兩筆土地。後婚家庭方面認為遺產係後婚家庭共同努力所取得之財產,質疑前妻所生之兩名子女是否仍有繼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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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前妻所生之兩名子女與父親失聯逾40年,是否仍具法定繼承權?
  • 前婚子女與後婚子女之應繼分是否相同?
  • 遺產係後婚家庭共同努力取得,此事實是否影響前婚子女之繼承權?
  • 後婚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權如何分別計算?
  • 若前婚子女不配合辦理繼承,後婚家庭應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38條,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前妻所生之兩名子女為被繼承人之婚生子女,與後婚所生之兩名子女在法律上地位完全相同,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權係基於親子間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不因子女是否與被繼承人同住、有無往來、是否盡扶養義務而受影響。即使失聯逾40年,前婚子女之繼承權不因此喪失。民法第1145條所定繼承權喪失事由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之遺囑行為、偽造變造或隱匿遺囑等重大事由,單純之失聯或未盡扶養義務並不在其列。

依民法第1141條及第1144條,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之應繼分與子女按人數均分。本案繼承人為後婚配偶及四名子女(前婚二名、後婚二名),共五人均分遺產,每人應繼分各為五分之一。惟須注意,後婚配偶尚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得就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之差額請求分配二分之一。此請求權係先於繼承而行使,即先行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後,剩餘部分才屬遺產,再由全體繼承人均分。實務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41號判決明確指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權為不同之權利,應分別計算。

後婚家庭主張遺產係共同努力取得,此情感上可以理解,但在法律上不影響前婚子女之繼承權。後婚配偶之貢獻已透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獲得保障;後婚子女則與前婚子女享有同等之繼承權。若後婚家庭認為不公平,可考慮以下途徑:一、與前婚子女協商遺產分割方案,由前婚子女取得較少之遺產(需取得其同意);二、若被繼承人生前已立有遺囑,得按遺囑分配,但仍不得侵害前婚子女之特留分(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若前婚子女不配合辦理繼承登記,後婚家庭得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由法院依職權定分割方法。在繼承登記方面,任一繼承人得單獨申請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無須全體同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前妻所生之兩名子女為被繼承人之婚生子女,無論失聯多久均具有完整之法定繼承權,與後婚子女之應繼分完全相同。後婚配偶得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保障自身權益,剩餘遺產再由五名繼承人均分。

  1. 先行計算後婚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確認婚後財產範圍及差額,以最大化配偶可取得之財產。
  2. 透過戶政系統查詢前婚兩名子女之現行戶籍地址,以便聯繫辦理繼承事宜。
  3. 嘗試與前婚子女協商遺產分割方案,若能達成合意,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
  4. 若前婚子女失聯無法取得聯繫,可先由任一繼承人申請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
  5. 若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得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遺產,由法院裁定分割方法。
  6. 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可申請延期但須有正當理由。
  7. 委任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辦理全部繼承程序,包含剩餘財產分配、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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