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母親)生前與配偶共同將名下某華廈不動產,以「假買賣真贈與」之方式過戶予次子,目的係為鼓勵其成家結婚,次子亦於取得不動產後約三年結婚並以該處為新房。被繼承人於110年間過世,所留遺產有限,次子隨即主張其法定應繼分。長子認為次子長年移居外地未盡孝道,欲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特種贈與之歸扣規定,主張將該不動產價值計入遺產總額再為分配,惟須釐清如何舉證該不動產移轉確屬因結婚所為之特種贈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假買賣真贈與」方式移轉不動產,是否該當民法第1173條第1項所定「因結婚」而為之特種贈與?
- 長子應如何舉證證明該不動產移轉係出於被繼承人無償贈與之意思而非真正買賣?
- 次子於取得不動產後數年始結婚,時間間隔是否影響「因結婚」贈與之認定?
- 歸扣之計算基準應以贈與時或繼承開始時之不動產價值為準?
- 長子主張次子未盡扶養義務,是否得作為請求歸扣之輔助論據或另行主張酌減應繼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此即學理上所稱之「歸扣」制度,旨在維護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本案核心在於長子能否證明該不動產移轉屬「因結婚」之特種贈與。
首先,關於「假買賣真贈與」之舉證,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65號判決意旨,當事人主張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者,應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長子可從以下面向蒐集證據:(一)調閱不動產買賣契約與實價登錄資料,比對交易價格是否顯然低於市價;(二)調查次子之資金流向,確認是否有實際支付買賣價金之紀錄,若次子帳戶無相應之資金支出,即可推斷為無償移轉;(三)蒐集當時知情之家族成員或親友之證詞,佐證父母係基於贈與意思而非真正出賣。
其次,關於「因結婚」贈與之認定,實務見解認為不以結婚與贈與同時發生為必要,只要贈與之動機與目的係為促成或因應繼承人之結婚即可。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8號判決,所謂因結婚之贈與,係指被繼承人於繼承人結婚時或因結婚之原因所為之贈與而言。本案父母明確係為鼓勵次子成家而移轉不動產,且次子確實於取得不動產後結婚並以該處為新房,此等時序關聯足以佐證贈與確因結婚而為。長子可提出當時家庭會議紀錄、父母與親友間之通訊紀錄或其他書面資料作為補強證據。
另就歸扣之計算,依通說及實務見解,贈與財產之價額應以「繼承開始時」之價值為準,而非贈與時之價值。因此長子主張歸扣時,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不動產之市場價值為計算基礎。至於長子主張次子長年未盡孝道一節,此與歸扣制度無直接關聯,惟如次子確有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事,長子得依民法第1145條主張喪失繼承權,但僅「未盡孝道」之主觀感受恐不足以構成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父母以假買賣真贈與方式將不動產移轉予次子,若能舉證證明該移轉係基於無償贈與之意思且與次子結婚有因果關聯,長子即得依民法第1173條主張將該不動產價值歸扣計入遺產總額。舉證重點在於交易價格之異常性、資金流向之欠缺及家族成員之證詞。
- 向地政機關調閱不動產移轉登記申請書及買賣契約書,確認登記原因及交易價格。
- 向法院聲請調查次子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證是否有實際支付價金之紀錄。
- 蒐集知情親友之書面證詞或錄音,證明父母當時係以贈與意思移轉不動產以促成次子結婚。
- 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該華廈於繼承開始時之市場價值出具鑑價報告,作為歸扣金額之計算依據。
- 以遺產分割訴訟為主要途徑,於訴訟中一併主張歸扣,避免分別起訴造成程序延宕。
- 備妥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財產歸戶資料等基本文件。
- 儘速委任專業遺產律師,評估是否另有主張次子喪失繼承權或酌減應繼分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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