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第一順位拋棄後第二順位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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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被繼承人之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然而第一順位繼承人拒絕提供法院核發之拋棄繼承備查函等文件。當事人因缺少該公文,致無法向郵局辦理被繼承人郵局存款之繼承手續,亟需瞭解如何自行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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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後,第二順位繼承人是否得自行向法院聲請閱覽或取得拋棄繼承相關文件?
  • 郵局辦理存款繼承所需之文件為何?是否有替代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公文之方式?
  • 第二順位繼承人取得繼承權後,其繼承之時效與程序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規定,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本案第一順位繼承人既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備查,當事人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取得繼承權。

關於取得拋棄繼承文件之方式,當事人無須仰賴第一順位繼承人之配合。依法院實務,利害關係人(包括因拋棄繼承而取得繼承權之後順位繼承人)得向受理拋棄繼承聲明之法院聲請閱覽卷宗或聲請核發拋棄繼承備查函之證明。當事人可備妥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證明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及繼承系統表,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聲請閱覽或抄錄該拋棄繼承卷宗,或請求法院核發繼承人之相關證明。

此外,部分金融機構(含郵局)亦接受當事人提供完整之戶籍謄本(含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由金融機構自行向法院查詢確認拋棄繼承之事實。當事人亦可向法院聲請核發「准予備查」之證明書,或請法院出具「函覆」說明第一順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之事實。實務上,司法院亦建置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系統,部分拋棄繼承事件經公告者,得透過該系統查詢。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順位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亦得決定是否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2項)。若確定繼承,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取得遺產稅完(免)稅證明後,始得辦理各項遺產過戶手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第二順位繼承人可自行向法院聲請閱覽拋棄繼承卷宗或請求核發證明文件,不需依賴第一順位繼承人提供公文。取得相關證明後即可配合其他文件向郵局辦理存款繼承。

  1. 向法院聲請卷宗閱覽:備妥身分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聲請閱覽或抄錄拋棄繼承卷宗,取得拋棄繼承備查函影本。
  2. 申請戶籍謄本: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製作完整繼承系統表。
  3. 辦理遺產稅申報: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此為辦理各項遺產繼承手續之必備文件。
  4. 向郵局辦理繼承:攜帶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備查函影本及本人身分證件,向郵局辦理存款繼承。
  5. 確認繼承範圍:除郵局存款外,一併調查被繼承人是否尚有其他金融機構存款、不動產或其他財產,統一辦理繼承。
  6. 注意拋棄繼承期限:若第二順位繼承人不欲繼承(例如遺產含有債務),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7. 諮詢專業律師或代書:若對程序不熟悉,可委任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辦理全部繼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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