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長輩親戚(舅舅)表示願提供一筆資金協助當事人夫妻購屋。當事人希望比較不同方式之稅負差異:包括先以親戚名義買房再過戶、分年贈與現金後自行購屋、或其他節稅方式。此外,當事人規劃由親戚先贈與220萬元予其配偶(舅媽),再由親戚與舅媽分別各轉贈220萬元予當事人,持續四年,欲了解此方式是否會被課贈與稅或遭國稅局調查。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先以親戚名義購屋再過戶予當事人,與直接贈與現金後由當事人購屋,何者稅負較低?
- 不動產過戶涉及之稅目(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與現金贈與之稅負如何比較?
- 透過親戚配偶中轉再贈與之方式,是否會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規避稅捐?
- 分年贈與現金之最佳規劃方式為何?
三、相關法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 贈與之定義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 視同贈與之情形(含以他人名義購買財產)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 配偶間贈與免課贈與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 每年贈與免稅額(244萬元)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 — 不動產贈與之價值計算
- 土地法第28條 — 土地移轉之規定
四、法律分析
就方式一(先以親戚名義購屋再過戶)而言,親戚購屋後再贈與不動產予當事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不動產贈與以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贈與價額。若公告現值低於實際市價,看似有節稅空間,但仍須注意:不動產過戶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且若親戚持有期間短即過戶,可能被認定為規避稅捐。此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視同贈與,國稅局可能直接就購屋資金來源認定為贈與行為。
就方式二(分年贈與現金)而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每位贈與人每年有244萬元之免稅額。親戚可分年贈與現金予當事人夫妻,善用免稅額度,每年最多可免稅贈與488萬元(分別贈與當事人及其配偶各244萬元)。此方式最為單純透明,稅務風險最低。惟需注意各年度之贈與應有合理間隔,且確實完成資金移轉。
至於透過親戚配偶(舅媽)中轉再贈與之方式,雖然配偶間贈與依第20條免課贈與稅,但親戚先贈予其配偶、配偶再轉贈第三人之安排,國稅局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將其合併認定為親戚對當事人之贈與,否認配偶中轉之免稅效果。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4601440號函見解,資金流向之實質認定重於形式安排。建議避免此種迂迴方式,以免因規避稅捐遭到補稅及裁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分年直接贈與現金為最安全且有效之節稅方式。先買親戚名下再過戶會產生額外稅費,透過配偶中轉則有被國稅局追稅之風險。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免稅額,約兩年可完成資金移轉。
- 採分年贈與現金方式,親戚每年分別贈與當事人及其配偶各244萬元以內,充分利用免稅額度。
- 每筆贈與應透過銀行轉帳,保留完整金流紀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避免透過配偶中轉之迂迴贈與安排,以免遭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
- 若資金需求緊迫,可考慮部分以借貸方式處理(簽立借據、約定合理利率、定期還款)。
- 不動產過戶方式須額外負擔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且可能被視同贈與,不建議採用。
- 購屋時備妥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以因應國稅局可能之查核。
- 建議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律師,依個案實際金額擬定最佳節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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