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母親)過世後,當事人統一代理全體繼承人(包含第一順位之兄弟姊妹、第二順位之外祖母、第三順位之母親的兄弟姊妹)辦理拋棄繼承。法院已准予備查並核發公文,但公文中列有全體聲請人之姓名、戶籍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當事人不希望第一順位繼承人之個人資料被其他順位之親屬知悉,致電法院詢問後得知因係一起辦理,無法分開列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法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文中列載全體聲請人之個資,是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
- 當事人得否請求法院對特定聲請人之個資予以遮蔽或分開核發公文?
- 已核發之公文是否有補救措施可防止個資遭他人不當使用?
- 日後辦理拋棄繼承時,如何避免不同順位繼承人之個資互相揭露?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74條 — 拋棄繼承之方式及期限
- 民法第1176條 — 拋棄繼承後之繼承順序遞移
-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 拋棄繼承之聲請程序
- 家事事件法第9條 — 家事事件不公開審理原則
- 民法第1138條 —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7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32條規定,拋棄繼承須向法院以書面聲請。本案因全體繼承人一併聲請,法院依職權將所有聲請人之資料列於同一准予備查函文中。法院之處理方式並無違法,因同一案件之聲請人間互相知悉對方之程序資料,係司法程序運作之必然結果。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雖規定家事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但此係指對外不公開,案件當事人間互相知悉對方身分及聯繫資料,屬程序上之正當需要。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之問題,法院蒐集及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係基於法律明文規定之公務機關職權行使,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所定之合法蒐集事由。將聲請人資料列載於准予備查公文中,係為使各聲請人均能確認拋棄繼承已完成備查,屬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因此,法院之作法並未違反個資法。
然而,實務上確有繼承人間關係疏遠、不願揭露個資之情形。較為妥適之做法為:各順位繼承人分別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而非統一辦理。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後,繼承權方移轉至第二順位。因此,各順位可依序分別向法院聲請,各順位之公文僅列該順位之聲請人資料。雖然程序上較為繁複,但可有效避免不同順位繼承人間之個資揭露。對於已核發之公文,當事人可自行在轉交時將不欲揭露之資訊遮蔽,但法院原件無法更改。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法院將全體聲請人資料列於同一公文係合法作法。若不希望不同順位繼承人知悉彼此個資,應於聲請時分別提出,而非統一辦理。已核發之公文無法要求法院更改,但可自行遮蔽後再轉交。
- 在轉交公文予其他順位繼承人時,可自行將不欲揭露之個資(地址、身分證字號)以黑筆遮蔽後再影印提供。
- 日後如有類似情形,建議各順位繼承人分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避免個資互相揭露。
- 提醒收到公文之親屬妥善保管,勿將他人個資用於非法用途,否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若擔心個資遭不當利用,可向法院陳報請求發函告誡各聲請人應妥善保管他人個資。
- 考慮向法院書面陳情,建議未來實務上對不同順位之聲請人分別核發公文。
- 委任律師代理辦理拋棄繼承時,可在委任書中特別註明個資保護之需求,由律師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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