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後特留分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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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留有遺囑但未將遺產分配予當事人。當事人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事後想了解是否仍能主張特留分,取回原本依法應得之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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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備查後,繼承人之特留分權利是否隨之消滅?
  • 拋棄繼承是否得撤回或撤銷?
  • 若拋棄繼承係受詐欺或脅迫所為,是否有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一旦繼承人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請並經准予備查,該繼承人即自始不為繼承人,其對於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包括特留分在內)均歸於消滅。拋棄繼承係繼承人放棄全部繼承權之行為,並非僅放棄遺囑中之分配份額,因此特留分作為繼承權之一部分,亦隨拋棄繼承而消滅。

關於拋棄繼承得否撤回,依我國實務及學說通說見解,拋棄繼承一經法院准予備查即生效力,不得任意撤回。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329號判例明確表示,拋棄繼承經合法為之後,不得撤回。此係為維護法律關係之安定性及其他繼承人之信賴利益。因此,當事人即使事後反悔,原則上亦無法撤回拋棄繼承。

惟若拋棄繼承係因受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規定,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之。例如,若其他繼承人以虛構之鉅額債務誘使當事人拋棄繼承,當事人發現真相後得主張撤銷該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此外,若拋棄繼承時有意思表示之重大錯誤(如誤認遺產全為債務),亦可能依民法第88條主張撤銷。但此類撤銷之主張須有充分證據,實務上成功案例並不多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拋棄繼承一經法院准予備查,繼承人即自始喪失繼承人地位,特留分權利亦隨之消滅,原則上不得撤回。除非能證明拋棄繼承係受詐欺或脅迫所為,否則無法再主張特留分。

  1. 確認拋棄繼承是否已經法院正式准予備查,若尚在審理中可考慮撤回聲請。
  2. 審視拋棄繼承當時是否存在受詐欺或脅迫之情事,若有,蒐集相關證據。
  3. 若確有詐欺或脅迫情事,儘速於發現後一年內向法院主張撤銷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4. 日後面對繼承事件時,應在拋棄繼承前充分了解遺產內容(包括資產與負債),審慎決定。
  5. 若遺囑未分配遺產予當事人,應先評估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之可能性,而非貿然拋棄繼承。
  6. 委任專業律師評估個案是否有撤銷拋棄繼承之可能,以及其他可行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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