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律師費用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母親)過世後留下三名繼承人,生前委任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並協助製作錄影遺囑。因遺囑分配違反特留分,部分繼承人擬提起訴訟。遺囑執行律師要求之報酬高達200萬元,其委任契約僅有被繼承人及其中一名繼承人之蓋章(無親筆簽名),且日期僅記載年月而未記載日。當事人質疑該費用是否合理、是否須從遺產扣除、是否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及該委任契約之效力。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遺囑執行律師之報酬是否依法應從遺產中扣除?
  • 被繼承人生前已付部分報酬,剩餘費用得否作為遺產債務從遺產扣除?
  • 委任契約僅蓋章未簽名、日期不完整,是否影響契約效力?
  • 支付遺囑執行人報酬是否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 繼承人住在國外不同意付費,遺囑執行律師向法院提訴之效力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211條之1規定,遺囑執行人之報酬,遺囑人未於遺囑中定之者,得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者,由法院酌定之。遺囑執行係為管理遺產及執行遺囑內容所必要之行為,其費用原則上應由遺產負擔。然而,報酬之金額須合理,若明顯偏高,繼承人得向法院聲請酌減。依律師公會之實務慣例,遺囑執行報酬通常按遺產總額之一定比例計算,200萬元是否合理須視遺產規模而定。

關於委任契約僅有蓋章未簽名之效力,依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蓋章與簽名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委任契約上僅有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蓋章而無親筆簽名,並不當然使契約無效。惟須注意的是,若有人主張該蓋章非本人所為或係遭偽造,則須由主張有效之一方舉證。至於日期僅記載年月而未記載日期,原則上不影響契約之有效性,但可能在舉證上產生時間點認定之爭議。

就是否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支付報酬之問題,遺囑執行人之報酬係遺產管理之必要費用,性質上屬遺產債務,原則上得直接從遺產中扣除,無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但若繼承人對報酬金額有爭議,得向法院聲請酌定。至於住國外之繼承人不同意付費的情形,遺囑執行人仍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酌定報酬,法院可依國際送達程序通知海外繼承人,程序上雖較耗時但仍具法律效力。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意旨,遺囑執行人之報酬請求權屬於因執行遺囑職務所生之債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原則上由遺產負擔,但金額須合理。委任契約僅有蓋章而無簽名仍屬有效。繼承人若認為報酬過高,可向法院聲請酌定合理金額。

  1. 先確認遺囑中是否有關於遺囑執行人報酬之記載,若有則依遺囑約定。
  2. 蒐集同類型遺囑執行案件之報酬行情(通常為遺產總額之1%-3%),作為主張費用不合理之佐證。
  3. 審視委任契約之蓋章真偽,必要時委請鑑定以確認印文之真正。
  4. 若認為報酬顯不合理,向法院聲請酌定遺囑執行人之報酬金額。
  5. 就遺囑違反特留分部分,儘速向法院提起特留分扣減權之訴訟(注意時效)。
  6. 通知住國外之繼承人相關訴訟進展,確保其權益受到保障。
  7. 委任獨立之律師代理本案,避免與遺囑執行律師產生利益衝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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