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訴訟中法院如何計算不動產價值?公告現值或市價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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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母親)數年前過世,生前立有遺囑,惟遺囑內容侵害其中兩名繼承人之特留分。兩名繼承人已對另一名繼承人提起特留分扣減訴訟。法院在計算裁判費時係以實價登錄為準,惟當事人不確定法院在實際裁判遺產分割時,會採用哪種價格標準來計算不動產之價值,擔心公告現值、實價登錄與鑑定價格之間差異過大而影響特留分之計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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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法院計算裁判費所採用之不動產價值標準,與實際裁判遺產分割時之估價標準是否相同?
  • 特留分訴訟中,法院計算不動產遺產價值時,以公告現值、評定現值、實價登錄或鑑定價格何者為準?
  • 當事人得否聲請法院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定?鑑定費用由誰負擔?
  • 不動產價值之認定時點為何?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裁判分割時之價值為準?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應釐清,法院計算裁判費與實際裁判遺產價值所採用之標準並不相同。在計算裁判費時(即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法院得依職權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實務上多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為計算基準,因其具有客觀公定性質且便於計算。惟此僅為裁判費之計算基礎,與法院最終裁判時所認定之不動產價值無必然關聯。

在實際裁判遺產分割或計算特留分時,法院原則上以不動產之市場價值(市價)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判決指出,遺產分割應以分割時之市價為計算基準,以確保各繼承人所分得之遺產價值公平合理。市價之認定方法包括:(一)參考實價登錄之交易資料;(二)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定;(三)當事人合意之價格。實務上,若雙方對不動產價值有爭議,法院通常會委託合格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定,以鑑定價格作為裁判之依據。

公告現值與市價之差距通常相當大,公告現值往往僅為市價之七至八成甚至更低。若以公告現值計算特留分,將導致特留分權利人所得偏低,不符公平原則。因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判決亦強調,計算特留分時應以遺產之客觀市場價值為準。至於不動產價值之認定時點,在遺產分割訴訟中以分割裁判時(即言詞辯論終結時)之市價為準;在特留分扣減訴訟中,則以繼承開始時之價值為原則,但法院亦得視具體情形參酌裁判時之價值。鑑定費用原則上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最終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法院在裁判遺產分割或計算特留分時,原則上以不動產之市場價值(市價)為準,而非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裁判費之計算標準與實際裁判所認定之價值不同。如雙方對不動產價值有爭議,可聲請法院委託鑑定。

  1. 瞭解裁判費之計算標準與法院認定遺產價值之標準不同,不因裁判費以實價登錄計算即認為法院最終亦以同一價格裁判。
  2. 主動蒐集不動產所在區域之實價登錄交易資料,作為法庭上主張不動產市價之參考依據。
  3. 如認為不動產價值有爭議,及早向法院聲請委託合格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定。
  4. 注意鑑定費用之負擔,通常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最終由法院判決由敗訴方負擔。
  5. 確認特留分計算之價值基準時點,準備相關資料以支持有利於己方之價值認定。
  6. 如遺產中包含多筆不動產,應逐筆確認各不動產之市場價值,以精確計算特留分之比例。
  7. 委任熟悉不動產及繼承訴訟之律師,擬定有利之訴訟策略及舉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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