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訴訟中法院如何判斷當事人說謊?說謊之法律後果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母親)數年前去世,遺留三名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惟該遺囑之內容侵害其中兩名繼承人之特留分。兩名繼承人決定對持有遺囑之另一名繼承人提起訴訟,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原告擔心被告可能在法庭上就遺產範圍、遺囑內容等事項為不實陳述,欲瞭解法官如何判斷說謊以及說謊之法律後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真實陳述義務範圍為何?違反時有何法律效果?
  • 法院在特留分訴訟中如何審查當事人陳述之真偽?有哪些具體判斷方法?
  •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說謊是否構成偽證罪?與證人說謊有何不同?
  • 如被告以不實陳述取得有利判決,原告有何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在民事訴訟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負有真實完全陳述之義務。然而,此義務在性質上屬於訓示規定,違反時並無直接之處罰規定。與刑事訴訟中證人之具結義務不同,民事訴訟當事人即使為不實陳述,亦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處罰對象。偽證罪僅適用於依法具結之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之情形。

惟當事人為不實陳述雖不構成犯罪,但在訴訟策略上仍有重大不利影響。法官於審理案件時,會依自由心證主義(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綜合審酌全部證據資料。具體而言,法官會透過以下方式判斷陳述之真偽:比對書證(如不動產登記資料、金融機構紀錄、遺囑原本等)與當事人陳述是否一致;審酌證人證詞與當事人陳述有無矛盾;觀察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前後陳述是否相符。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判決指出,法院認定事實應憑證據,當事人之陳述如與客觀證據不符,法院得不採信。

在特留分扣減訴訟中,原告應著力於提出客觀證據以證明遺產之範圍及價值,而非單純依賴對造之陳述。可向國稅局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向金融機構查詢存款紀錄、向地政事務所調閱不動產登記資料等。如對造之陳述與客觀證據明顯不符,法官自會形成不利於對造之心證。此外,若被告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影響判決結果,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6款提起再審之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不實陳述不構成偽證罪,但會導致法官心證上之不利。原告應著重蒐集客觀證據以證明遺產範圍,無須過度擔憂對造之不實陳述,因法官會依證據綜合判斷事實。

  1. 在訴訟前即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所得資料清單,掌握遺產之全貌。
  2. 向各金融機構查詢被繼承人之存款、投資及保險等資料,作為訴訟中之書證。
  3. 如涉及不動產,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紀錄,確認不動產之現況及價值。
  4. 蒐集被繼承人生前之相關文件紀錄,以佐證遺產範圍及遺囑之真正性。
  5. 於訴訟中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例如命對造提出特定文件或聲請法院函查相關機關。
  6. 如對造之陳述明顯與客觀證據矛盾,於言詞辯論時指出矛盾之處,供法官參考。
  7. 委任專業律師處理特留分扣減訴訟,以確保訴訟策略之妥當及證據之完備。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