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完成後可否補立贈與契約?效力與注意事項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已完成財產贈與行為,惟先前所擬之贈與契約內容過於簡略,未能完整記載贈與之具體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當事人考慮委請律師重新擬定一份完整之贈與契約,以補正原契約之不足,但不確定在贈與已經完成的情況下,事後補立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補立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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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贈與行為已完成後,當事人得否事後補立或重新擬定書面贈與契約?
  • 補立之贈與契約在法律上具有何種效力?是否影響原贈與行為之效力?
  • 補立契約之日期應如何記載?是否應回溯至原贈與成立之日期?
  • 補立贈與契約是否可能產生額外之稅務問題(如重複課徵贈與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為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經他方允受而成立之契約。贈與契約屬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口頭合意即可成立。惟書面契約在證據保全上具有重大意義,尤其在日後發生糾紛時,可作為證明贈與條件及雙方真意之重要依據。因此,已完成贈與後補立書面契約,就法律上而言並無障礙。

補立之贈與契約性質上屬於對原已成立之贈與行為所為之書面確認,而非重新成立一個新的贈與契約。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90號判例指出,契約之成立與書面之作成為二事,書面僅為契約成立之證明方法。因此,補立契約不影響原贈與行為之效力,亦不構成新的法律行為。惟補立契約時,應注意契約內容須忠實反映原贈與之真實情形,不宜增添原贈與時不存在之條件或義務,否則可能被認定為新的法律行為。

在稅務方面,若原贈與行為已依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補立契約本身不會產生額外之贈與稅負擔,因為補立契約並非新的贈與行為。惟契約日期之記載應特別注意,建議明確載明「本契約係就雙方於某年某月某日已完成之贈與行為補立書面確認」,以避免稅務機關誤認為新的贈與而重複課稅。此外,若補立契約時變更贈與條件(如附加負擔贈與之條件),則可能涉及新的法律關係,應審慎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已完成贈與後,當事人得補立書面贈與契約以完善權利義務之記載。補立契約性質上為書面確認,不影響原贈與之效力,亦不構成新的贈與行為。惟契約內容應忠實反映原贈與事實,並注意稅務申報之一致性。

  1. 委請律師擬定新的贈與契約時,應明確載明本契約係就已完成之贈與行為所為之書面確認,並載明原贈與之日期。
  2. 契約內容應包括:贈與人與受贈人之身分資料、贈與標的之詳細描述、贈與之時間、雙方之權利義務等。
  3. 如原贈與涉及不動產,應確認已完成移轉登記,並核對登記資料與契約內容之一致性。
  4. 確認原贈與行為是否已依法申報贈與稅,如尚未申報應儘速補報。
  5. 補立契約時避免增添原贈與不存在之附加條件,以免被認定為新的法律行為。
  6. 保留原贈與契約(即使簡陋),與新契約一併保存,以完整呈現贈與之經過。
  7. 如贈與標的價值較高,建議將補立之契約辦理公證,以增強其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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