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20歲未成年人辦理拋棄繼承之程序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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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已滿18歲但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父母離婚後由母親單獨行使監護權,與父親長期無聯繫。近日收到法院通知得知父親已過世,需處理遺產繼承事宜。經與母親討論後,決定辦理拋棄繼承,但不確定未成年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需要準備哪些文件,以及聲請書狀應如何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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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辦理拋棄繼承是否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或同意?
  • 父母離婚後由母親單獨監護,母親得否獨自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限如何計算?收到法院通知之日是否即為「知悉繼承」之起算日?
  • 拋棄繼承聲請書應記載哪些事項?需檢附哪些文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按民法第12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已修正為18歲。因此,若當事人已滿18歲,依現行法律已屬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得自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無須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或同意。惟若當事人之案件發生於民法修正施行前(即2023年1月1日前),當時成年年齡為20歲,已滿18歲但未滿20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拋棄繼承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

拋棄繼承之期限,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所謂「知悉」,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判決見解,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為繼承人之事實。本案中,當事人收到法院通知之日,即可認為知悉繼承之事實,三個月期限自此起算。惟應注意,期限之計算應依民法規定,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次日代之。

關於拋棄繼承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住所;被繼承人之姓名、死亡日期、最後住所地;拋棄繼承之意旨;知悉繼承之日期等。應檢附之文件包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已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回執)。若為現行法下之成年人,聲請書由本人簽名即可。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現行民法規定,已滿18歲即為成年人,得自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聲請期限為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應儘速備妥文件向管轄法院提出。

  1. 確認自己是否已滿18歲,以及適用之成年年齡規定(2023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為18歲)。
  2.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父親)之除戶謄本及自己之最新戶籍謄本。
  3. 製作繼承系統表,列明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及其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
  4. 以存證信函通知因自己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如其他同順位繼承人或後順位繼承人),並保留回執作為證明。
  5. 撰寫拋棄繼承聲請書,載明聲請人資料、被繼承人資料、知悉繼承日期及拋棄繼承之意旨,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管轄法院提出。
  6. 注意三個月之法定期限,如有困難應儘速洽詢法院服務處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7. 聲請拋棄繼承獲准後,應保留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日後如有債權人追索可作為抗辯之依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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