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代位繼承與遺囑見證人死亡之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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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曾祖父)過世,其子及孫均已先於其過世,留下一名未滿7歲之曾孫為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曾立有遺囑,原指定由孫輩繼承遺產,惟該孫輩已先過世,遺囑未及更改。辦理遺囑之地政士告知,因遺囑二位見證人中有一人已過世,該遺囑可能視同無效。當事人為該未成年曾孫之母親兼監護人,對於繼承程序及遺囑效力之認定感到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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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遺囑見證人之一嗣後死亡,是否導致遺囑無效?遺囑效力之判斷時點為何?
  • 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該遺囑之相關部分是否失效?
  • 未成年曾孫得否再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之適用範圍是否及於曾孫輩?
  • 未成年人繼承遺產時,監護人應辦理哪些法律程序?是否需要法院許可?
  • 被繼承人之配偶(曾祖母)與未成年曾孫之應繼分如何分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遺囑效力之問題,遺囑之有效與否應以遺囑作成時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為判斷基準。以代筆遺囑為例,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見證人於遺囑作成後嗣後死亡,並不影響遺囑作成當時之合法性,地政士所稱「見證人一人過世則遺囑無效」之見解恐有誤解。惟見證人死亡可能導致日後就遺囑真正性有爭議時,舉證上較為困難。

其次,關於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之問題,依民法第1201條規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惟若遺囑指定之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依通說及實務見解,該部分遺囑因無受遺贈人而失其效力。然而,本案之重點在於代位繼承權之行使,未成年曾孫無論遺囑有效與否,均得依法定繼承及代位繼承之規定主張權利。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不以一代為限,曾孫輩亦得再代位繼承。本案中,被繼承人之子(未成年曾孫之祖父)及孫(未成年曾孫之父)均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未成年曾孫得依法再代位繼承。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405號判例指出,代位繼承人承繼被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監護人(母親)作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得代為辦理繼承相關程序,惟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如涉及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等重大財產行為,應經法院許可。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遺囑見證人嗣後死亡原則上不影響遺囑之效力,惟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者,該部分遺囑失效。未成年曾孫仍得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由監護人代為辦理繼承程序。

  1. 先確認遺囑之類型(自書、代筆或公證遺囑),並檢視其是否符合作成時之法定要件,如有疑義應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效力之訴。
  2. 無論遺囑效力如何,應以法定繼承及代位繼承為基礎,確認未成年曾孫之應繼分比例。
  3. 監護人應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於取得完(免)稅證明後辦理繼承登記。
  4. 如需處分未成年人繼承所得之不動產,應事先向法院聲請許可,以保障未成年人之權益。
  5. 與被繼承人之配偶(曾祖母)協商遺產分割方案,如無法達成協議,可向法院聲請調解或裁判分割。
  6. 建議另行委任獨立之律師或地政士處理繼承事宜,避免由原遺囑委辦之地政士獨自處理,以確保客觀公正。
  7. 保管好遺囑正本及相關文件,如需於法院使用,應注意提出時效及舉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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