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擔心可能遭對方追索財產,將名下約320萬元存款於短期內轉帳至母親之銀行帳戶。轉帳後始知有贈與稅之問題,詢問該筆轉帳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當事人進一步詢問,若母親將款項轉回,是否同樣會產生贈與稅問題,以及有何方式可避免被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贈與行為已發生後,是否仍可透過撤銷贈與方式免除贈與稅之課徵?
- 贈與稅申報期限為何?逾期申報之法律後果為何?
- 國稅局對於親屬間短期來回轉帳之稅務認定標準為何?
- 當事人是否可主張該筆轉帳係借貸而非贈與,以免課贈與稅?
三、相關法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 贈與之定義及課稅範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 視為贈與之情形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 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 贈與稅申報期限30日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 逾期申報之加計利息及罰鍰
- 民法第408條 — 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之
四、法律分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即構成贈與。本案轉帳320萬元予母親,外觀上已屬贈與行為。每年贈與免稅額為244萬元(2024年起),超過部分76萬元應課徵贈與稅,稅率為10%,約須繳納贈與稅7.6萬元。依同法第24條,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逾期依第44條規定將加計利息並處以罰鍰。
關於母親轉回款項之稅務效果,須區分兩種情形。第一,若在贈與稅核課確定前,贈與人(當事人)依民法第408條撤銷贈與,經國稅局查核屬實者,可免課贈與稅。依財政部78年台財稅字第780661217號函釋,贈與人於申報贈與稅前或國稅局核課前撤銷贈與並返還財產者,得不課徵贈與稅。第二,若已逾上述時點而由母親自行轉回,則構成母親對子女之另一筆贈與,母親須另行申報贈與稅。
實務上最佳之處理方式為:儘速由雙方書立撤銷贈與契約書,載明因非出於贈與意思而撤銷,並由母親將全數款項匯回當事人帳戶,再持撤銷贈與契約書及匯回之匯款紀錄向國稅局申請免課贈與稅。國稅局會審核撤銷之真意及時間點,若能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30日)完成撤銷並檢附佐證,通過之機率較高。但若當事人之轉帳動機係為脫產規避債務,即使在稅務上免課贈與稅,仍須面對民法詐害債權撤銷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轉帳32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原則上應課贈與稅。但若能於贈與稅核課前撤銷贈與並返還財產,經國稅局審核認定後可免課。母親直接轉回而未經撤銷程序則會構成另一筆贈與。
- 立即書立撤銷贈與契約書,由當事人與母親雙方簽署,載明撤銷理由及返還方式。
- 請母親將全數320萬元匯回當事人之原帳戶,保留匯款回條作為佐證。
- 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持撤銷贈與契約書、原始匯款紀錄及返還匯款紀錄,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免課贈與稅。
- 若已逾30日申報期限,仍應儘速辦理申報並說明撤銷情事,以減輕逾期罰鍰。
- 日後如有合法之財產規劃需求,應善用每年244萬元免稅額,分年度逐步移轉。
- 諮詢專業稅務會計師評估最有利之稅務處理方案。
- 正面面對可能之糾紛,以合法方式保護自身權益,避免脫產行為衍生更大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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