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與其母親分別以各自之資金轉帳至未成年子女之證券帳戶購買股票進行長期存股。當事人之配偶未曾轉帳投入。當事人擔憂若日後離婚,子女證券帳戶中之金額是否會被計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及配偶身為共同法定代理人是否會主張分配權利。當事人亦考慮是否應改由母親贈與子女較為保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LawChain 原文

二、爭點

  • 已贈與並移轉至未成年子女名下之財產,於離婚時是否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
  • 配偶得否主張當事人以婚後財產贈與子女係故意減少剩餘財產分配之行為。
  • 母親贈與外孫之財產,於當事人離婚時是否受剩餘財產分配之影響。
  • 配偶身為未成年子女之共同法定代理人,對子女名下財產之管理處分權限為何。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係以各自名下之婚後財產為計算基礎。已贈與並移轉至未成年子女名下之股票,其所有權歸屬於子女,屬子女之特有財產(民法第1087條),原則上不再列入贈與人之婚後財產範圍,因此不應被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

然而,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夫妻之一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有明顯減少剩餘財產分配之情事者,該處分之財產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因此,若配偶主張當事人係為減少剩餘財產分配而將婚後財產贈與子女,法院可能將該贈與金額追加計算。此時,贈與之動機、時間點及金額大小均為法院審酌之因素。至於母親直接贈與外孫之部分,因非當事人之婚後財產,不在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範圍內,故由母親贈與確實可降低此一風險。配偶雖為共同法定代理人,但其對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權限僅限於為子女利益之管理使用,不得主張將子女財產納入自己之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五、結論與建議

  • 已移轉至子女名下之財產屬子女特有財產,原則上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惟配偶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3主張追加計算,故應保留贈與之動機及用途之相關證明。
  • 由母親(外祖母)直接贈與外孫之方式,可有效避免該財產被列入當事人之婚後財產計算。
  • 配偶雖為共同法定代理人,但不得將子女之特有財產主張為自己之剩餘財產分配對象。
  • 建議保留完整之匯款紀錄、證券交易明細及資金來源證明,以利未來舉證。
  • 如贈與金額較大,應注意每年贈與稅免稅額之限制,避免衍生稅務問題。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就婚姻財產規劃進行整體評估,以選擇最有利之安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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