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一、問題/事實整理

被繼承人過世後遺有三名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約一年前出售名下不動產,並將所得價金贈與其中一名繼承人,該繼承人已於六年前開始經營事業。當事人欲瞭解此筆生前贈與究應適用民法第1173條之歸扣規定或民法第1148條之1關於繼承開始前兩年內贈與視為遺產之規定,以及兩條規範之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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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Chain 原文

二、爭點

  • 民法第1173條歸扣制度之適用要件——是否以「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為限。
  • 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開始前兩年內贈與視為遺產」之規範目的及適用範圍。
  • 兩條規定之法律效果有何不同:歸扣係計算應繼分之調整,視為遺產則涉及債務清償範圍。
  • 本案被繼承人生前一年之贈與,是否同時該當兩條規定之要件。
  • 受贈之繼承人六年前已開始營業,該贈與是否仍屬「因營業」之贈與。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民法第1173條係「歸扣」制度,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繼承人間之公平。依該條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之遺產中,為應繼遺產之計算基礎。此條不以贈與發生於繼承開始前兩年內為限,即使贈與在多年前為之,只要符合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之要件,即應歸扣。然本案中,受贈之繼承人六年前已開始營業,被繼承人於過世前一年始贈與價金,該贈與是否仍屬「因營業」而為之贈與,須視贈與之目的是否確與營業相關而定,並非以營業開始時間為唯一判斷標準。

民法第1148條之1則係不同規範,其目的在於防止被繼承人於生前短期內將財產贈與繼承人以脫產,損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依該條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贈與之財產,視為所得遺產,其效果是該贈與財產在計算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時,應納入計算範圍。換言之,此條是以保護債權人為目的,與第1173條以繼承人間公平分配為目的截然不同。本案贈與發生於被繼承人過世前一年,在兩年期間內,故符合第1148條之1之時間要件。兩條規定可能同時適用,但法律效果各自獨立。

五、結論與建議

  • 民法第1173條歸扣之適用不限於兩年內之贈與,但以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為要件;本案應舉證該贈與確與營業相關。
  • 民法第1148條之1限於繼承開始前兩年內之贈與,本案時間上符合;其效果為視為遺產以供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 兩條規定之規範目的不同:第1173條保護繼承人間之公平,第1148條之1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 兩條規定之法律效果亦不同:歸扣影響應繼分之計算,視為遺產影響清償責任之範圍。
  • 本案中兩條規定可能同時適用,建議就具體事實分別檢視各自要件是否該當。
  • 建議蒐集贈與之目的、用途等相關證據,以利主張歸扣之適用。
  •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就遺產分割之整體策略進行評估,以確保當事人之應繼分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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