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之配偶的父親過世,父母早年已離婚,且已知父親留有債務。配偶上面還有一位未婚的哥哥,配偶本身育有一名未成年女兒。當事人欲了解辦理拋棄繼承之具體程序,包括是否須連同女兒一併辦理、繼承系統表之取得方式,以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文件是否可至法院直接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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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Chain 原文

二、爭點

  • 配偶拋棄繼承後,其未成年子女是否因繼承順序下移而成為繼承人,須一併辦理拋棄繼承。
  • 繼承系統表之性質為何,是否須向特定機關申請或可自行製作。
  • 拋棄繼承聲明書之格式與內容要求,是否可至法院現場取得範本填寫。
  • 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及管轄法院。
  • 未成年人辦理拋棄繼承之法定代理人要求。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本案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哥哥及配偶),屬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拋棄繼承後,若哥哥亦拋棄,則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移轉至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惟須注意,配偶之未成年女兒為被繼承人之孫女,依民法第1139條得代位繼承。然而,代位繼承僅於被代位人(即配偶)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始適用,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之問題。但若被繼承人之全部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且無第二至第四順序繼承人或亦均拋棄,則孫輩可能因其他法律關係受影響。為保險起見,實務上建議一併為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繼承系統表並非由特定機關核發,而係由聲請人依戶籍謄本資料自行繪製,列明被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及其親屬關係。拋棄繼承聲明書之格式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亦可至法院聯合服務處索取範本填寫。管轄法院為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五、結論與建議

  •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明。
  • 建議連同未成年女兒一併辦理拋棄繼承,由其法定代理人(即配偶及當事人)代為聲明,以避免債務風險。
  • 繼承系統表無須向機關申請,由聲請人自行依被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資料繪製即可。
  • 所需戶籍謄本可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包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謄本。
  • 拋棄繼承聲明書範本可於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法院聯合服務處索取後現場填寫。
  • 應備文件包括:拋棄繼承聲明書、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等。
  • 建議儘早辦理以免逾越三個月法定期間,若有疑義可至法院聯合服務處諮詢或委任律師協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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