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之外祖父以買賣名義將房屋移轉登記予當事人,實際僅支付約十萬元。該房屋登記上自始至終均無當事人配偶之名字。外祖父過世將近兩年後,當事人之配偶主張該房屋屬於「附有負擔的贈與」,欲藉此主張權利。當事人質疑贈與人已過世,配偶是否仍得主張附有負擔之贈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LawChain 原文

二、爭點

  • 以買賣名義移轉但實際對價顯不相當之不動產交易,其法律性質為買賣或贈與。
  • 附有負擔之贈與如何認定,須具備哪些要件。
  • 贈與人死亡後,非契約當事人之配偶得否主張附有負擔之贈與並請求撤銷。
  • 該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本案房屋雖以買賣名義移轉,但實際僅支付十萬元,與市價差距懸殊,實質上可能構成贈與。然而,是否為「附有負擔之贈與」,依民法第412條,須於贈與契約成立時,贈與人與受贈人間明確約定受贈人應履行特定義務作為贈與之負擔。配偶主張附有負擔之贈與,須舉證證明贈與時確有此等約定存在,且該負擔之內容須具體明確。就配偶是否得主張撤銷贈與而言,民法第416條所定贈與撤銷權,原則上專屬於贈與人本人行使。贈與人死亡後,依同條第2項規定,僅於受贈人故意致贈與人於死或妨害其撤銷贈與之情形,贈與人之繼承人始得撤銷。配偶並非贈與契約之當事人,亦非贈與人之繼承人(除非配偶同時具有繼承人身分),原則上無權主張撤銷贈與。至於該房屋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之處理,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故受贈取得之房屋原則上不在分配範圍內。

五、結論與建議

  • 配偶主張「附有負擔的贈與」,須舉證證明贈與時雙方確有約定特定負擔,否則主張難以成立。
  • 贈與撤銷權專屬於贈與人,贈與人過世後,配偶原則上無權主張撤銷贈與。
  • 該房屋係無償取得(贈與),依民法第1030條之1但書,原則上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 建議當事人保留房屋移轉登記資料、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等文件,以備爭議時舉證。
  • 如配偶提起訴訟,建議委任律師應訴,主張贈與撤銷權之專屬性及無償取得財產排除分配之規定。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