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當事人與母親及兄弟擬共同辦理拋棄繼承。惟父親之兄弟姊妹均已失聯,當事人不知其姓名與聯絡方式,無法於繼承系統表中完整填寫。當事人擔心若未能通知下位順序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是否需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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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拋棄繼承聲請書之繼承系統表中,無法查知之親屬應如何記載。
- 拋棄繼承是否以通知全部下位順序繼承人為生效要件。
- 未通知下位繼承人是否產生法律上之責任。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同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惟此項通知義務之性質,依實務見解,係屬「訓示規定」而非「效力規定」,即未通知並不影響拋棄繼承之效力。拋棄繼承之效力係自向法院聲請並經法院備查時即已發生,不以通知下位繼承人為生效要件。至於繼承系統表之填寫,若父親之兄弟姊妹確實失聯且姓名不詳,得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另有兄弟姊妹(人數不詳或約若干人),姓名住所均不詳」,並附具切結書說明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查知。法院通常會審酌聲請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調義務,必要時得命聲請人補正或以公示送達方式處理。雖未通知不影響拋棄之效力,但下位繼承人可能因不知情而遭債權人追償,實務上建議仍盡可能通知,以免衍生後續糾紛。
五、結論與建議
- 繼承系統表中無法查知姓名之親屬,可載明「另有兄弟姊妹若干人,姓名住所不詳」,並附切結書說明。
- 建議先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之完整戶籍謄本(含除戶),盡量查明其兄弟姊妹之基本資料。
- 未通知下位繼承人不影響拋棄繼承之效力,但可能使其因不知情而受損害。
-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通知已知之下位繼承人,留存通知紀錄以備查證。
- 若完全無法查知下位繼承人,可於聲請書中說明已盡調查義務之情形,供法院審酌。
-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應儘速準備文件向法院聲請,避免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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