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遲遲未完工,可否終止契約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委託裝修公司維修房屋,雙方簽訂合約,約定施工期限為113年5月15日至113年10月15日,並按施工進度付款。施工初期一切正常,但約一個月後,工人無故停工達三個月之久。停工期間當事人多次致電催促,承攬人均未到場施作。

直到10月初,承攬人才出現施工數日後再次失聯。當事人打電話不接,通訊軟體訊息已讀不回。截至合約到期日,施工進度尚不到一半。當事人提出兩個問題:第一,是否可以單方面主張終止合約?第二,是否可以另外找其他廠商來接手施工?當事人表示不願再與原承攬人繼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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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合約期限屆滿而工程未完成,定作人可否依法主張終止或解除契約?
  • 承攬人無故停工三個月且失聯,是否構成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
  • 終止契約後,已按進度支付之工程款如何處理?可否請求返還溢付部分?
  • 定作人可否另行委託他人完成未竟工程?其增加之費用可否向原承攬人求償?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502條(工作遲延之效果):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民法第503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第254條之規定解除契約。

民法第511條(定作人之任意終止權):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54條(催告解除):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四、法律分析

本案承攬人於施工約一個月後即無故停工長達三個月,其後雖短暫復工數日又再次失聯,至合約期限屆滿時施工進度尚不到一半,已明確構成可歸責於承攬人之給付遲延。依民法第502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若以期限為契約要素,更得直接解除契約。

此外,依民法第503條規定,因承攬人之遲延已顯可預見不能於期限內完成,且其遲延可為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第254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承攬人履行,逾期未履行即可解除契約。本案合約期限已經屆滿,承攬人不僅未完工,更處於失聯狀態,當事人解除契約之正當性相當充分。

契約終止或解除後,當事人得就已付工程款超出已完成工作價值之部分,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同時,當事人可自行另覓廠商接手完成未竟工程,若新廠商之費用高於原契約剩餘部分之價金,其差額即為因原承攬人遲延所致之損害,得向原承攬人請求賠償。建議當事人在終止契約前,先行拍照存證記錄目前之施工進度及品質,作為日後計算損害賠償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承攬人無故停工且合約到期未完工,當事人有充分之法律依據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另行委託他人施工,同時向原承攬人請求損害賠償。

  1. 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承攬人(裝修公司),載明因承攬人遲延完工,依民法第502條、第503條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溢付之工程款。
  2. 在發送存證信函前,先行拍照、錄影記錄目前工地之施工進度、品質及現場狀況,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3. 委託具公信力之第三方(如建築師或估價師)評估已完成工作之合理價值,以確認是否有溢付款項應予返還。
  4. 另覓信譽良好之廠商接手完成未竟工程,保留新廠商之報價單及施工費用單據,作為向原承攬人求償差額之依據。
  5. 如原承攬人拒絕退款或賠償,建議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遲延損害賠償及另行僱工之差額費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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