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約競業禁止與價格凍結條款之效力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面臨兩項工程合約問題:

第一,甲公司與乙公司為同一負責人所有之關係企業。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合約,約定不得承接與丙公司相同工程範圍之案件。當事人詢問,若改以乙公司名義與其他公司簽訂相同範圍之工程合約,是否構成違約?

第二,某合約約定「四年內若承接該公司之工程案件,應以本合約為基準,不得調漲價格;違反者視為違約」。當事人詢問此條款是否合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同一負責人之關係企業以另一法人名義承接相同範圍工程,是否構成實質違約?
  • 法人格否認原則在本案之適用可能性為何?
  • 四年不得調價之條款是否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顯失公平之規定?
  • 該價格凍結條款是否因限制過長、過廣而無效?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對他方當事人有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490條:承攬之定義。

四、法律分析

就第一個問題,甲、乙公司雖為不同法人格,但同一負責人所有之關係企業,若利用乙公司名義規避甲公司之競業禁止義務,實質上仍由同一人獲利。法院實務上可能適用「法人格否認原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認定甲、乙公司為實質同一主體,從而認定以乙公司名義承接工程構成甲公司之違約行為。此外,丙公司亦可主張甲公司之負責人以迂迴方式規避契約義務,違反誠信原則。

就第二個問題,四年不得調價之條款是否有效,須視該條款是否符合契約自由原則及有無顯失公平之情事。若該條款為一方預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且四年期間過長,不當限制他方之營業自由及利潤空間,可能依民法第247條之1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尤其在物價波動、原物料成本上漲之經濟環境下,強制維持四年不調價,對承攬人顯然不利。

惟若該條款係經雙方個別磋商後合意約定,而非一方片面制定之定型化條款,則較難主張顯失公平。建議當事人檢視合約之訂立過程,確認是否有個別磋商之事實,並評估該條款對經營之實際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以關係企業名義規避競業禁止條款,法院可能適用法人格否認原則認定構成違約。四年不得調價之條款,若屬定型化契約且顯失公平,得主張該條款無效。

  1. 就競業禁止條款,不建議以乙公司名義承接相同範圍工程以規避合約義務,此舉有被認定為違約之高度風險。
  2. 若確有承接相同範圍工程之需求,應先與丙公司協商修改或解除競業禁止條款。
  3. 就四年不得調價條款,建議蒐集合約訂立過程之證據,確認是否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以作為主張無效之基礎。
  4. 可嘗試與對方協商調整價格或縮短凍結期間,並以書面記錄協商過程。
  5. 未來簽訂工程合約時,應特別注意競業禁止及價格條款之合理性,必要時諮詢律師審閱。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