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工程款訴訟遲延與催促法院審理之救濟途徑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原告(承攬人),因甲方(定作人/被告)積欠工程款新臺幣30餘萬元,於民國108年向民事簡易庭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民國109年間,簡易庭一審判決原告勝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至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審)。
然而,上訴後案件審理嚴重遲延,前後三次開庭均僅進行準備程序,最後一次開庭距今已逾一年,案件始終未進入言詞辯論程序。當事人懷疑受疫情影響,導致法院排程延宕。當事人自行處理前期資料整理、撰寫訴狀及聲請假執行等程序,目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協助,並關心律師費用之計算方式。
2. 爭點
- 簡易訴訟程序經第一審勝訴後,被告上訴至地方法院第二審,該審級之性質為何,判決確定後得否再行上訴。
- 案件長期滯留於準備程序階段,當事人有何法定救濟途徑得以催促法院儘速審理。
- 當事人得否向司法行政機關陳情或聲請審判流程監督,以促進案件進行。
- 工程款訴訟之律師費用如何計算,自行訴訟與委任律師之利弊分析。
3.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簡易訴訟程序之適用範圍):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簡易訴訟之上訴):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簡易訴訟二審之終審性):對於第436條之1之裁判,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假執行之宣告):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院組織法第114條(司法行政監督):院長監督該院處務,並監督所屬下級機關。(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遲延訴訟之釋明義務):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級制度及訴訟遲延之救濟途徑。首先,就審級制度而言,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工程款30餘萬元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獨任法官審理,第二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由地方法院民事庭以合議庭(三位法官)審理。依同法第436條之2規定,簡易訴訟之第二審原則上為終審,除非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否則不得再上訴第三審。換言之,本案目前所在之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審判決確定後,被告原則上即無法再行上訴。
就訴訟遲延之救濟途徑而言,我國法制上雖無如德國法「訴訟促進義務違反之遲延補償」制度,但當事人仍有以下合法途徑得以催促審理:第一,得以書狀向承審法官之庭長或該法院院長陳情,說明案件長期未進行之情形,請求協助催辦。依法院組織法第114條,院長對該院之處務有監督權,雖不得干預審判,但得就行政事務進行監督。第二,得向司法院「人民陳情」窗口提出陳情,說明案件遲延之具體情形,請求司法院關注並轉交該法院處理。第三,得具狀向法院陳報案件遲延之事實,請求儘速排定期日進行言詞辯論。
就假執行之問題而言,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被告敗訴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當事人既已獲一審勝訴判決,如該判決已宣告假執行,得持該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等待第二審判決。惟被告如於二審提供擔保聲請停止假執行,則執行程序可能暫時停止。當事人應確認一審判決是否已宣告假執行,及被告是否已聲請停止執行。
就委任律師之問題而言,工程款30餘萬元之案件,律師費用通常依各律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而定。一般而言,民事訴訟案件之律師費約為新臺幣3萬元至8萬元不等,視案件複雜程度及審級而定。當事人既已自行處理一審程序並獲勝訴,且二審為法律審之性質較重,建議可先行聲請閱卷了解目前訴訟進度及對造上訴理由,再評估是否有委任律師之必要。若對造上訴理由單純,當事人得繼續自行訴訟以節省費用。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目前位於簡易訴訟之第二審(地方法院民事庭合議庭),為原則上之終審。案件長期滯留於準備程序階段,當事人得透過向庭長、院長陳情或向司法院人民陳情窗口反映等方式催促審理。一審勝訴判決如已宣告假執行,得先行聲請強制執行。
- 儘速向法院書記科聯繫,確認案件之股別及承審法官,以書面陳報案件已逾一年未進行言詞辯論之事實,請求儘速排期。
- 同時向該庭庭長或法院院長提出陳情書,說明案件遲延之具體情形及對當事人權益之影響。
- 如法院仍未積極排期,得向司法院「人民陳情」窗口(網路或書面均可)提出陳情,請求司法行政監督介入。
- 確認一審判決是否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若已宣告且被告未聲請停止執行,得先行持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提前實現債權。
- 聲請閱卷了解被告上訴理由及法院歷次準備程序之內容,評估案件風險後再決定是否委任律師。若上訴理由單純,可繼續自行訴訟以節省律師費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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